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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轉考工作實施細則

    2012-11-14 08:55:00   來源:其它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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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和教育部頒發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籍管理工作規定》,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轉考對象:已取得一門以上(含一門)合格成績的在籍考生離開原報考地繼續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應當辦理轉考手續。
    第三條 轉考是自學考試考籍管理工作重要組成部分,分為:省內轉考和省際轉考。

    第二章 省內轉考
    第四條 省內轉考采用網絡轉考方式??忌谑瓤缡谢蚩缈h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在取得轉入地準考證號半年后,可登陸“福建省教育考試院網站(http://www.eeafj.cn)→自學考試→網上轉考”申請辦理網絡轉考。網絡轉考系統開通時間:上半年2月1日至5月15日,下半年8月1日至11月15日。網絡轉考考生無需到各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辦理相關書面手續。
    第五條 考生在辦理網絡轉考時,因轉出與轉入準考證信息不符無法辦理的,必須到準考證號所屬設區市教育招生考試機構修改信息后,再重新辦理網上轉考手續。
    第六條 考生通過網絡轉考申請成功后,即時打印“省內轉考申請結果”,并妥善保管。

    第三章 省際轉考
    第七條 省際間轉考必須通過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辦理。未通過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辦理的轉考手續(如:考生自帶考籍檔案)不予承認。
    第八條 省際轉考考生應當在轉入地取得專科不少于5門,本科不少4門的合格成績,其中畢業考核課程(畢業論文、畢業實習、綜合作業)必須參加轉入地組織的考核,方可在轉入地申辦畢業手續。戶口遷移者、軍人或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作變動、被普通高等或者中等學校錄取者除外。
    第九條 轉出手續
    一、考生已取得1門以上(含1門)課程合格成績,因工作需要或調動須轉往省外的,持身份證、準考證、課程合格證或合格成績單到地市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辦理轉出手續;開考體制改革試點專業到省教育考試院辦理。
    二、地市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辦理考生考籍轉出手續步驟
    1.接受考生申請考籍轉出,查驗考生提供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本細則第八條規定。
    2.運行“畢業審核”系統,進入“轉出省外”模塊。根據考生準考證號提取考籍信息,認真核對考生自然信息和合格課程及成績。如發現考籍信息不符的,應及報省教育考試院確認、修改,再辦理轉出手續(具體操作詳見系統幫助)。
    3.打印《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轉考申請登記表》,簽名、蓋章后,交付考生作為轉考憑證。
    4.地市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每季度第1個月5日前向省教育考試院上報《福建省自學考試轉出名單匯總表》。
    三、經省教育考試院審核無誤后,統一打印《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籍檔案轉移通知單》,以機要形式遞送到有關省份(自治區、直轄市)。
    四、考生自辦理轉出登記手續之日起,原則上3年內不予辦理再轉入的手續。
    五、因未能及時送交《福建省自學考試轉出名單匯總表》,導致考生轉籍延誤,其責任與解釋工作由經辦的市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承擔。
    第十條 轉入手續
    一、 考生在辦理考籍轉入手續前,應當在轉入地報名報考,得我省的準考證號(簡稱:現準考證號),并登陸“福建省教育考試院網→自學考試→綜合信息→福建省自學考試考籍轉入名單”查看,確認省外考籍檔案已到達我省,并記錄下自己的“檔案號”。
    二、考生持身份證原件、復印件,現準考證原件、復印件,原報考所在地自考辦出具的成績憑證(單科合格證或成績證明)原件、復印件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轉考申請登記表》或《轉考介紹信》,到地市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辦理考籍轉入手續;開考體制改革試點專業到省教育考試院辦理。
    三、地市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辦理考生考籍轉入手續步驟
    1.接收考生提供材料的復印件和原報考所在地自考辦出具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轉考申請登記表》(或《轉考介紹信》)原件,并在現準考證復印件上注明考生“檔案號”。
    2.運行“畢業審核”系統,進入“省外轉入”模塊。根據考生提供的“檔案號”提取考生轉入考籍檔案信息,認真審驗考生提供的材料上的姓名、身份證號、合格課程及成績等信息是否與提取的考籍檔案信息一致。如發現信息不符的,應及報省教育考試院聯系確認、修改后,再辦理轉入手續。信息核對無誤后,在系統錄入考生現準考證號,執行“省外轉入”程序。(具體操作詳見系統幫助)
    3.打印《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外省轉入登記表》,簽名、蓋章后,交付考生作為轉考憑證。
    4.在每次考籍歸檔(1年3次:2月15日、5月15日、11月15日、)前向省教育考試院上報《福建省自學考試省外轉入考生對照表》,并按表格順序附上考生現準考證復印件(注明“檔案號”)和身份證復印件(經辦人簽名)。
    四、凡考籍轉入我省的考生,其考試科目必須按我省相同專業課程的設置執行。已取得的課程合格成績,凡與我省相同專業課程設置的名稱、課程代碼、學分一致者,可替代;不同或缺項的,不得替代。
    五、省教育教育院負責在每次考籍歸檔前,處理省外轉入考生合格課程成績和電子圖像信息并在官網上公布??忌稍诠倬W“歷史成績”中查到省外轉入合格課程成績。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細則由福建省教育考試院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細則從印發之日起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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