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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律師專業(本科段)停止接納新生報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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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大學,各市、縣(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
根據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關于??几叩冉逃詫W考試律師專業(基礎科段、本科段)的通知》精神,我省決定從2014年4月起停止接納面向社會開考的律師專業(本科段)新生報考。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律師專業(基礎科段)已于2013年1月起停止接納新考生報考(閩考委〔2012〕9號);律師專業(基礎科段、本科段)2015年起不再安排專業課程考試; 2017年起不再頒發律師專業畢業證書。
二、律師(基礎科段、本科段)專業需要繼續學習的考生,可按照經全國考委法學類專業委員會審核的課程相互頂替辦法(見附件)通過課程考試,并達到專業考試計劃規定的其他相關要求,選擇按法律專業或律師專業畢業。
三、考生可從即日起選擇轉為報考法律專業,凡已經考試合格的律師專業課程成績,均可按照附件的規定頂替法律專業的相應課程;申請畢業時,須符合法律專業的課程設置、課程門數、總學分及畢業論文等要求。
四、考生如選擇按律師專業現行考試計劃畢業,已經考試合格的課程成績有效;從2015年起,須按照附件規定參加法律專業相應課程的考試,并在2016年12月31日前達到全部的畢業要求。
五、考生已經考試合格的課程成績,在申請畢業時不得重復使用。
六、請及時通知并指導該專業所有在籍考生在??记鞍才藕脤I課與專業基礎課的報考,并有計劃地安排應考課程考試進度。
附件: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律師專業與法律專業部分課程相互頂替表
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
2014年2月21日
附件: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律師專業與法律專業部分課程相互頂替表
說明:通過“商法原理與實務”課程的考生,可選擇頂替“中國法制史”或“大學語文”課程。
說明:1.通過“公證與基層法律服務實務” 或“司法鑒定概論”課程的考生,可頂替“公證與律師制度”課程。
2.通過“證據法學”、“律師執業概論”或“法院與檢察院組織制度”課程的考生,可頂替法律專業的選考課程。
根據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關于??几叩冉逃詫W考試律師專業(基礎科段、本科段)的通知》精神,我省決定從2014年4月起停止接納面向社會開考的律師專業(本科段)新生報考。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律師專業(基礎科段)已于2013年1月起停止接納新考生報考(閩考委〔2012〕9號);律師專業(基礎科段、本科段)2015年起不再安排專業課程考試; 2017年起不再頒發律師專業畢業證書。
二、律師(基礎科段、本科段)專業需要繼續學習的考生,可按照經全國考委法學類專業委員會審核的課程相互頂替辦法(見附件)通過課程考試,并達到專業考試計劃規定的其他相關要求,選擇按法律專業或律師專業畢業。
三、考生可從即日起選擇轉為報考法律專業,凡已經考試合格的律師專業課程成績,均可按照附件的規定頂替法律專業的相應課程;申請畢業時,須符合法律專業的課程設置、課程門數、總學分及畢業論文等要求。
四、考生如選擇按律師專業現行考試計劃畢業,已經考試合格的課程成績有效;從2015年起,須按照附件規定參加法律專業相應課程的考試,并在2016年12月31日前達到全部的畢業要求。
五、考生已經考試合格的課程成績,在申請畢業時不得重復使用。
六、請及時通知并指導該專業所有在籍考生在??记鞍才藕脤I課與專業基礎課的報考,并有計劃地安排應考課程考試進度。
附件: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律師專業與法律專業部分課程相互頂替表
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
2014年2月21日
附件: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律師專業與法律專業部分課程相互頂替表
律師專業(基礎科段) | 法律專業(基礎科段) |
備注 |
|||||
序號 | 課程代碼 | 課程名稱 | 學分 | 課程代碼 | 課程名稱 | 學分 | |
1 | 05677 | 法理學 | 7 | 05677 | 法理學 | 7 | |
2 | 05679 | 憲法學 | 4 | 05679 | 憲法學 | 4 | |
3 | 00917 | 民法原理與實務 | 7 | 00242 | 民法學 | 7 | |
4 | 00918 | 民事訴訟原理與實務(一) | 7 | 00243 | 民事訴訟法學 | 5 | |
5 | 00919 | 刑法原理與實務(一) | 7 | 00245 | 刑法學 | 7 | |
6 | 00920 | 刑事訴訟原理與實務(一) | 7 | 00260 | 刑事訴訟法學 | 4 | |
7 | 00922 | 經濟法原理與實務 | 6 | 00244 | 經濟法概論 | 6 | |
8 | 00923 |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一) | 7 | 00261 | 行政法學 | 5 | |
9 | 00262 | 法律文書寫作 | 3 | 00247 | 國際法 | 6 | |
10 | 00921 | 商法原理與實務 | 6 | 00223 | 中國法制史 | 5 | 二選一 |
04729 | 大學語文 | 4 |
律師專業(本科段) | 法律專業(本科段) |
備注 |
|||||
序號 | 課程代碼 | 課程名稱 | 學分 | 課程代碼 | 課程名稱 | 學分 | |
1 | 00226 | 知識產權法 | 4 | 00226 | 知識產權法 | 4 | |
2 | 00228 |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 | 4 | 00228 |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 | 4 | |
3 | 00230 | 合同法 | 5 | 00230 | 合同法 | 5 | |
4 | 00249 | 國際私法 | 4 | 00249 | 國際私法 | 4 | |
5 | 00246 | 國際經濟法概論 | 6 | 00246 | 國際經濟法概論 | 6 | |
6 | 00924 | 婚姻家庭法原理與實務 | 4 | 05680 | 婚姻家庭法 | 3 | |
7 | 00247 | 國際法 | 6 | 00262 | 法律文書寫作 | 3 | |
8 | 00229 | 證據法學 | 6 | 任意三門選考課 | |||
9 | 00224 | 律師執業概論 | 5 | ||||
10 | 00993 | 法院與檢察院組織制度 | 3 | ||||
11 | 00925 | 公證與基層法律服務實務 | 3 | 00259 | 公證與律師制度 | 3 | 律師專業二選一課程 |
00926 | 司法鑒定概論 | 4 |
2.通過“證據法學”、“律師執業概論”或“法院與檢察院組織制度”課程的考生,可頂替法律專業的選考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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