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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自考律師專業(本科段)停止接納新生報考的通知

2014-03-05 16:54來源: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
華僑大學,各市、縣(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
根據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關于停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律師專業(基礎科段、本科段)的通知》精神,我省決定從2014年4月起停止接納面向社會開考的律師專業(本科段)新生報考,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律師專業(基礎科段)已于2013年1月起停止接納新考生報考(閩考委〔2012〕9號);律師專業(基礎科段、本科段)2015年起不再安排專業課程考試; 2017年起不再頒發律師專業畢業證書。
二、律師(基礎科段、本科段)專業需要繼續學習的考生,可按照經全國考委法學類專業委員會審核的課程相互頂替辦法(見附件)通過課程考試,并達到專業考試計劃規定的其他相關要求,選擇按法律專業或律師專業畢業。
三、考生可從即日起選擇轉為報考法律專業,凡已經考試合格的律師專業課程成績,均可按照附件的規定頂替法律專業的相應課程;申請畢業時,須符合法律專業的課程設置、課程門數、總學分及畢業論文等要求。
四、考生如選擇按律師專業現行考試計劃畢業,已經考試合格的課程成績有效;從2015年起,須按照附件規定參加法律專業相應課程的考試,并在2016年12月31日前達到全部的畢業要求。
五、考生已經考試合格的課程成績,在申請畢業時不得重復使用。
六、請及時通知并指導該專業所有在籍考生在停考前安排好專業課與專業基礎課的報考,并有計劃地安排應考課程考試進度。
附件: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律師專業與法律專業部分課程相互頂替表
 
 
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
                                 2014年2月21日
 
 
附件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律師專業與法律專業部分課程相互頂替表
律師專業(基礎科段) 法律專業(基礎科段)

備注

序號 課程代碼 課程名稱 學分 課程代碼 課程名稱 學分
1 05677 法理學 7 05677 法理學 7  
2 05679 憲法學 4 05679 憲法學 4  
3 00917 民法原理與實務 7 00242 民法學 7  
4 00918 民事訴訟原理與實務(一) 7 00243 民事訴訟法學 5  
5 00919 刑法原理與實務(一) 7 00245 刑法學 7  
6 00920 刑事訴訟原理與實務(一) 7 00260 刑事訴訟法學 4  
7 00922 經濟法原理與實務 6 00244 經濟法概論 6  
8 00923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一) 7 00261 行政法學 5  
9 00262 法律文書寫作 3 00247 國際法 6  
10 00921 商法原理與實務 6 00223 中國法制史 5 二選一
04729 大學語文 4
 
 
說明:通過“商法原理與實務”課程的考生,可選擇頂替“中國法制史”或“大學語文”課程。
 
 
 
 
 
 
 
 
 
律師專業(本科段) 法律專業(本科段)

備注

序號 課程代碼 課程名稱 學分 課程代碼 課程名稱 學分
1 00226 知識產權法 4 00226 知識產權法 4  
2 00228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 4 00228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 4  
3 00230 合同法 5 00230 合同法 5  
4 00249 國際私法 4 00249 國際私法 4  
5 00246 國際經濟法概論 6 00246 國際經濟法概論 6  
6 00924 婚姻家庭法原理與實務 4 05680 婚姻家庭法 3  
7 00247 國際法 6 00262 法律文書寫作 3  
8 00229 證據法學 6   任意三門選考課    
9 00224 律師執業概論 5
10 00993 法院與檢察院組織制度 3
11 00925 公證與基層法律服務實務 3 00259 公證與律師制度 3 律師專業二選一課程
00926 司法鑒定概論 4
 
 
說明:1.通過“公證與基層法律服務實務” 或“司法鑒定概論”課程的考生,可頂替“公證與律師制度”課程。
2.通過“證據法學”、“律師執業概論”或“法院與檢察院組織制度”課程的考生,可頂替法律專業的選考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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