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及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頒發的《關于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免考課程的試行規定》,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國家承認學歷的各類高校的研究生、本科、?飘厴I生以及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生,報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第二專業的,均可按本細則的規定免考已學過且成績合格的部分課程。
第三條 學科門類分為: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理學、工學、農學、醫學、軍事學。
第四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現有專科、本科兩個學歷層次,專業考試計劃分為A:?疲籅:獨立本科段;C:本科(分為基礎科段、本科段)。
第五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課程分類:
1、公共政治課:馬克思主義哲學原理、鄧小平理論概論、法律基礎與思想道德修養、毛澤東思想概論、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原理[政治經濟學(財)不屬于公共政治課]等;
2、公共基礎課:高等數學、概率論與數理統計(經管類)、線性代數(經管類)、物理(工)、大學語文、英語、計算機應用基礎、管理系統中計算機應用等;
3、專業基礎課;
4、專業課;
5、實踐性環節。
第六條 考生在?萍皩?埔陨细黝惛咝F陂g已學過且考試成績合格的公共政治課,可以免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萍皩?埔陨舷嗤Q的公共政治課。
1、已學過“哲學”或“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且成績合格的,可免考“馬克思主義哲學原理”。
2、已學過“政治經濟學”且成績合格的,可免考“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原理”。
第七條 考生根據下列條件,報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可以分別免考高學數學(一)、概率論與數理統計(經管類)、線性代數(經管類)、高等數學(工本)、高等數學(工專):
1、數學類專業?啤⒗砉ゎ惐究萍氨究埔陨系漠厴I生,報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可免考?坪捅究频母叩葦祵W、概率論與數理統計(經管類)、線性代數(經管類)課程。
2、理工類專業?飘厴I生學過高等數學課程且考試成績合格的,可免考高等數學(工專)、高等數學(一)。
3、非理工類專業本科畢業生學過高等數學課程且考試成績合格,可免考高等數學(一)、概率論與數理統計(經管類)、線性代數(經管類)。
4、非理工類專科畢業生,學過高等數學課程且考試成績合格的,可免考高等數學(一)。
第八條 考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報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可以免考物理(工):
1、本科及本科以上畢業生學過“物理”或“普通物理”、“大學物理”且考試成績合格的;
2、物理學類專業?萍耙陨袭厴I生。
第九條 專科及?埔陨袭厴I生巳學過且考試成績合格的大學語文課程,報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時可以免考。
第十條 考生根據下列條件,報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可以免考英語(一)或英語(二):
1、各類英語專業專科及專科以上畢業生。
2、各類專業專科畢業生學過“英語”,且考試成績合格的,可免考英語(一);各類專業本科畢業生,學過“英語”,且考試成績合格的,可免考英語(一)或英語(二)。
3、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免考英語(一)、英語(二)課程的有關規定。
①.免考英語(二)的考生年齡暫不作限制。
②.免考英語(一)可用自學考試的課程(7學分及以上)合格成績頂替。
③.免考英語(二)可用自學考試基礎科段、本科段、獨立本科段的課程(14學分及以上)合格成績頂替。
第十一條 考生根據下列條件,報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可以免考非計算機類專業“計算機應用基礎”課程或“管理系統中計算機應用”課程:
1、?萍皩?埔陨袭厴I生已學過“計算機應用基礎”且考試成績合格的,可免考“計算機應用基礎”課程;
2、計算機類專業?萍耙陨袭厴I生。
第十二條 各類高校?埔陨袭厴I生可免考所報考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業的課程設置中屬于所學專業的概論性課程。如法學類、化學類、教育學類、藥學專業可分別免考法學概論、化學基礎、教育學、藥理學課程。
第十三條 專業基礎課及專業課的免考:
1、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生,報考?苹虮究频诙䦟I的,可免考與原專業課程名稱相同、要求相當或比原專業要求較低的課程。
2、各類高校本科及以上畢業生,報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苹虮究茖I,可免考與原專業課程名稱相同、要求相當或比原專業要求較低的課程。
3、各類高校?飘厴I生,報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茖I,可免考與原專業課程名稱相同、要求相當或比原專業要求較低的課程。
4、各類高校?飘厴I生,報考自學考試本科或獨立本科段不能免考專業課和專業基礎課。
第十四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獨立本科段、本科段的加考課程,除另有規定外,已修過且成績合格的課程可免考。
第十五條 獲得國家承認的有關證書者報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可免考:
1.獲得國家外語類等級考試證書者可免考:
①獲得高等學校英語應用能力考試(PRETCO)A級證書者可免考英語(一) 課程;獲得國家大學英語等級考試四級以上(含四級)證書或四級筆試成績426分以上者可免考英語(一)和英語(二)課程;
②獲得全國英語等級考試PETS一2級考試合格證書或筆試成績合格者可免考英語(一)課程;獲得PETS一3級考試合格證書或筆試成績合格者可免考英語(二)課程。
2.獲得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NCRE)一級及以上合格證書者可免考“計算機應用基礎”(含實踐)或“計算機應用技術”(含實踐)或(6957)“計算機基礎與語言”課程。獲得NCRE二級C語言程序設計合格證書者可免考“高級語言程序設計(一)”(含實踐);獲得NCRE三級PC技術合格證書者可免考“微型計算機及其接口技術”(含實踐)和“微型計算機原理及應用”(含實踐)課程。
3.獲得全國計算機應用技術證書(NIT)考試《管理系統中信息技術應用》模塊合格證書者可免考《管理系統中計算機應用》(含實踐)課程。
4.獲得商務英語證書(BEC)初級證書的考生,可免考(0796)商務英語課程;獲得BEC中級及以上級別證書的考生,可免考(0796)商務英語和(7342)商務英語(二)課程。
5.獲得LCCIEB商務英語一級證書的考生,可免考(0796)商務英語課程;獲得LCCIEB商務英語二級證書的考生,可免考(0796)商務英語和(7342)商務英語(二)課程;獲得LCCIEB市場營銷與客戶服務職業三級證書的考生,可免考(5001)市場營銷(一)課程。
第十六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業考試計劃規定的學分數,每學分相當于全日制普通高校授課時間的18個學時。
第十七條 已辦理過免考手續的課程,因應考者改報新專業,原已同意免考的課程,在新專業計劃中沒有設置該課程的,則不予免考。
第十八條 各類高校的本科肄業生、退學生,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可以免考已學過且取得考試合格成績的公共政治課、公共基礎課。
第十九條 凡符合規定可以免考的課程,考生可不再報考,但應在首次報名后,即向市、縣自考辦提出申請,填寫課程免考申請表,并提供所需的證明材料。
申請免考的考生,須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1、國家承認學歷畢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一份,并在復印件上注明準考證號。
2、“課程免考申請表”(向縣自考辦領。
3、個人成績單復印件一份:①各類高校畢業生,須提供原畢業學校出具的個人成績單復印件一份。②自學考試畢業的,須提供“畢業生登記表”復印件一份。個別考生如有困難,也可提供由考生所在單位人事部門管理的檔案中的個人成績單復印件一份。復印件必須完整,體現考生姓名、學校、課程成績(應在免考課程處作出明顯標記),復印件上要有經辦人員簽名并加蓋公章,復印件不完整、更改和無驗證的無效。
4、獲得國家承認的有關證書者,申請免考時應提供“合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一份(復印件注明準考證號和報考專業),申請免考“高級語言程序設計(一)(含實踐)”、“微型計算機及其接口技術(含實踐)”和“微型計算機原理及應用(含實踐)”的考生要填寫免考申請表。
5、凡在我省考點考試并取得全國計算機等級證書(NCRE)(不含一級B)、NCRE二級C語言程序設計合格證書、NCRE三級PC技術合格證書、NIT中管理系統中的信息技術應用模塊證書、全國公共英語等級證書(PETS)(二級以上含二級)、全國公共英語(PETS)筆試單項合格證書(二級以上含二級)、國家大學英語等級考試四級筆試成績426分以上者(含426分)、高等學校英語應用能力考試(PRETCO)A級證書的考生,申請免考“計算機應用基礎(含實踐)”或“計算機應用技術(含實踐)”、“計算機基礎與語言”、“高級語言程序設計(一)”(含實踐)、 “微型計算機及其接口技術”(含實踐)和“微型計算機原理及應用”(含實踐)課程。 “管理系統中計算機應用(含實踐)”、“英語(一)”、“英語(二)”的。一律在“福建自考網”(
www.eeafj.cn)的“考籍系統”中申請。
網上免考申請成功后,用A4紙打印“免考審核結果”,在辦理畢業申請時將“免考審核結果”單連同所有合格證書上交當地自考辦。
“網上申請免考”時間為:上半年2月1日至5月底,下半年8月1日至11月底。在外省考點考試并取得國家承認的有關證書者,可向當地自考辦辦理免考手續。
6、考生在報名時,同時可向縣(市、區)自考辦辦理課程免考手續。
第二十條 各縣(市、區)自考辦應對考生提供的免考證明材料進行認真驗證,驗證人要在復印件上簽名并加蓋公章。取得大學英語四(六)級證書,申請免考英語(一)、英語(二)課程的驗證工作由各設區市自考辦負責進行。
第二十一條 各縣(市、區)自考辦將驗證完畢的免考材料按規定時間匯總到各設區市自考辦,由設區市自考辦將免考材料按專業、準考證號匯總并復審后,在《考籍管理系統》中錄入數據(具體操作詳見軟件幫助項),并生成免考名冊,最后將軟盤、名冊、材料按專業整理,在規定時間內交省自考辦。
第二十二條 省自考辦每年三月、九月集中辦理免考審批手續,其余時間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條 免考審批手續由省自考辦組織各主考學校共同進行。主考學校負責審核各自主考專業的有關課程的免考材料,并在免考申請表上簽名。經省自考辦審批確認后蓋章。
第二十四條 經審核的免考材料退回各設區市。各設區市考辦應將課程免考申請表掃描進計算機,原表退還給考生留存。
第二十五條 考生應如實上報免考材料,凡有偽造、涂改和提供假證明材料者,一經查出,即取消其考試資格和已取得的自學考試合格成績,并通知其單位。對徇私舞弊的人員,建議其所在單位的紀檢、監察部門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2007年5 月1 日起正式執行,原有關免考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由福建省自學考試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