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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自考00261行政法學知識點押題資料

    2021-06-29 11:20:20   來源:福建自考網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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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學》

      考試-知識點押題資料(★機密)

      一、行政的含義:

      1、行政分別表示國家與公共事務的行政(公共行政)、社會組織、企業的行政(私人行政)。

      2、最重要的觀點有兩種:①行政是行政機關的一切活動,這是“形式意義的行政說”、“機關意義的行政說”;②行政是為了達到某種公益目的而逐日進行的具有連續性的具體活動,通常被稱為“實質意義的行政說”。

      3、如何理解行政:

      行政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其他公共行政組織對國家與公共事務的決策、組織、管理和調控。 包括如下意思: ①行政活動的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和其他公共行政組織;②行政活動的范圍不限于管理國家事務,擴展到管理公共事務; ③行政活動的目的是實現對國家事務和公共事務的組織與管理;④行政活動的方法和手段是決策、組織、管理和調控。

      二、行政權力與公民權利

      1、行政權:由國家憲法、法律賦予或認可的、國家行政機關和其他公共行政組織執行法律規范、對國家和公共事務實施行

      政管理活動的權力,是國家政權和社會治理權的組成部分。有三層意思:①行政權的合法來源是憲法和法律;②行政權是由國家行政機關和其他公共行政組織行使;③行政權是國家政權和社會治理權的組成之一。

      2、行政權的內容:行政立法權、行政命令權、行政決定權、行政監督檢查權、行政制裁權、行政強制執行權、行政裁決權等。

      3、行政權的特點:

      相對于其他國家權力而言,行政權具有裁量性、主動性、廣泛性;相對于一般社會組織、公民而言,行政權具有強制性、

      

    地方性法規:省級人大制定(省一級、省會城市、經濟特區市、較大是市);地方政府規章:省級政府制定。

     

      2、行政法的特殊淵源:

      ( 1)法律解釋:立法解釋、司法解釋、行政解釋、地方解釋。

      ( 2)國際條約、慣例; ( 3)判例與指導性案例; ( 4)軟法規范,如黨的政策。

      五、行政法的分類:

      1、以行政法調整對象的范圍為標準,分為一般行政法、特別行政法;

      行政組織法、公務員法、行政處罰法、行政程序法,屬于一般行政法,是對一般的行政關系和監督行政關系加以調整的法律

      規范與原則的總稱; 教育行政法、 衛生行政法, 屬于特別行政法,是對特別的行政關系和監督行政關系加以調整的法律規范與原則的總稱。

      2、以行政法規范的性質為標準,分為:實體行政法與程序行政法

      實體行政法:規范當事人在某種法律關系中的存在、地位或資格和權能等實體性權利義務的行政法規范的總稱;

      程序行政法: 規定實施實體性行政法規范所必需的當事人程序性權利義務的行政法規范的總稱,如行政訴訟法、 行政程序法。

      3、以行政法的作用為標準分為:行政組織法、行政行為法、監督行政行為法

      六、行政法的特點:

      1、形式上的特點:①行政法沒有統一、完整的法典;②行政法規范數量特別多,居各部門法之首。

      2、內容上的特點: ①行政法的內容廣泛;②效力位階較低的行政法規范易于變動;③實體性規范與程序性規范交織在一起。

      行政法: 指經過行政法調整后,具備了權利義務內容的社會關系。行政法關系主要兩類:行政法律關系、 監督行政法律關系。

      七、行政法律關系:

      1、行政法律關系:指經過行政法調整后,具備了權利義務內容的行政管理關系。

      2、分類:

      ( 1)內部行政法律關系、外部行政法律關系

      內部行政法律關系:指上下級行政機關之間、行政機關內部組成機構之間、行政機關與工作人員之間發生的受行政法調整的行政關系。

      外部行政法律關系:指行政機關或其他公共行政組織與相對人之間發生的受行政法調整的行政關系。

      ( 2)行政實體法律關系、行政程序法律關系

      3、行政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主體、客體、內容

      ( 1)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包括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

      行政法主體,指行政領域的法律關系中權利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著,包括三類人:①行政主體、②行政相對人、③監督行政法律關系中的監督主體,如立法機關、其他行政機關、司法機關。

      ( 2)行政法律關系客體:①物質財富;②精神財富;③行為。

      ( 3)行政法律關系內容:指行政主體和相對人在行政法律關系中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4、行政法律關系的特征:

      ①行政法律關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體;

     ?、谛姓申P系具有平等但非對稱性(權利義務結構不對稱);

     ?、坌姓申P系主體的權利義務一般是法定的;

     ?、苄姓黧w實體上的權利義務是重合的(職權職責重合);例維護治安既是公安的權利也是義務。

      

    ⑤行政法律關系爭議往往由行政機關或行政裁決機構依照行政程序或準司法程序先行加以解決;除非法律明確規定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的情形,原則上,法院通過司法程序解決爭議是當事人可選擇的最終機制。

     

      5、行政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消滅:行政法律關系的產生,指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及其權利義務的實際形成。

      行政法律關系的變更,指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內容或客體發生了變化。

      行政法律關系的消滅,指行政法律關系主體雙方的權利義務行使和履行完畢,或由于某種事實的發生而導致雙方的權利義務無法行使或履行。

      行政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消滅,必須有行政法規范的依據和相關法律事實的出現。法律事實包括事件和行為。

      八、監督行政法律關系:

      1、監督行政法律關系:指在監督行政行為的過程中,國家有權機關與行政主體以及有關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形成的受行政法規范調整的各種關系。

      2、【簡答論述】監督行政法律關系與行政法律關系之間的聯系與區別:

      區別主要有: ①在行政法律關系中,行政主體始終處于主導地位;在監督行政法律關系中,監督主體處于主導地位,行政主體處于受監督地位。動車事故,國務院派調查小組,鐵道部屬于國務院的行政機關,這屬于內部行政監督。

      ②在行政法律關系中,相對于行政主體的是行政相對人,在監督行政法律關系中,相對于行政主體的主要是監督主體。

      ③行政法律關系的客體是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包括物質財富、精神財富、行為等; 監督行政法律關系的客體主要是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

      聯系主要有: ①監督行政法律關系是在行政法律關系基礎上產生的,沒有行政法律關系就沒有監督行政法律關系;

      ②監督行政法律關系和行政法律關系之間可以互相影響 。監督行政法律關系的變化可能導致行政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或消滅;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也可能導致監督行政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消滅。

     ?、巯鄬τ谛姓黧w而言,監督行政法律關系的非對等性和行政實體法律關系中的非對等性是倒置的。這兩種倒置的法律關系和非對等的行政程序法律關系結合在一起體現了行政法平衡的精神。

      3、監督行政法律關系的特征:

     ?、偈且环N多重的、復雜的法律關系; ②包含著行政訴訟法律關系;③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具有非對稱性 。行政主體在實體行政法律關系中享有較多權利,承擔較少義務,而在監督行政法律關系中享有較少權利,承擔較多義務。

      4、監督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

      我國監督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主要有:國家立法機關、負責監督的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司法機關、被監督的特定行政主體。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公民、法人、其他組織進入監督行政過程,也可成為監督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

      九、行政法在法律體系的地位:

      1、行政法的調整對象看,行政法調整廣泛而重要的社會關系,與國家權力、公民權利息息相關。

      2、行政法與憲法的關系來看,行政法是憲法的重要的實施法。西方學者霍蘭德把憲法典叫 “靜態的憲法” ,把行政法叫 “動態的憲法”。我國學者把行政法叫“小憲法”。

      3、行政法與其他基本法律部門的關系看,行政法對其他部門法的影響越來越大。

      十、行政法的作用:

      行政法有兩方面獨特的作用:行政法具有保障行政管理有效實施的作用;行政法具有保護公民個人、組織的合法權益的作用。兩方面作用有機統一。

      1、行政法具有規范行政權、促進行政管理和服務有效實施的作用

      【論述】行政法如何規范行政權?

     ?、傩姓ù_認行政權的相對獨立性,確認行政權由國家行政機關享有和行使。②行政法確立行政機關相對于行政相對人的行政權力, 并在相當大范圍內賦予行政權以優益性、強制性等屬性。③行政法保障行政機關對其公務員的管理權。④行政法出 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維護行政機關在特別情形下的特殊地位。⑤不斷賦予行政機關新的管理和服務職能。

      2、行政法具有保護公民、組織的合法權益的作用

      行政法對公民、 組織的合法權益的保護是通過建立一系列制度來實現的。首先,行政法創設的以民主、公正為主要價值目標的行政程序制度幫助公民參與行政決策,影響行政決策,以保護自己的權益。其中聽證制度是一種重要的新興程序制度。 其次,行政公開制度、行政申訴制度、國家賠償制度等,也是行政法創設的,用來保護合法權益的制度。

      聯系: 上述兩方面作用對立統一,二者互相依賴,不可偏廢。

      十一、行政法學的發展及其學科體系

      直到 20 世紀初,行政法學在大陸法系國家逐漸形成體系。

      大陸法系研究早,側重行政管理、行政權力、行政效率的保護,之后轉向行政管理與公民權利的平衡發展。英美法系研究晚,側重對行政權的控制。

      有關行政法的最早出版物是1903 年商務印書館出版的日本學者清水澄的《行政法訖論》。

      1983 年司法部法系教材編輯部編寫的高等院校法學試用教材《行政法概要》 ,是 1949 年以來公開出版的第一部行政法教材。

      十二、行政法基本原則的含義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是行政法治原則,行政法治原則對行政主體的要求可概括為依法行政,具體分解為行政合法性原則和行政

      合理性原則。

      十二、行政合法性原則

      行政合法性原則:指行政權的存在、行使必須依據法律,符合法律,不得與法律相抵觸。法無明文規定即禁止。

      具體內容: 德日的法律保留原則、法律優先原則,其內含的“行政應有法律依據”、“行政不得違反法律”基本要求,與我們的依法行政要求大致相當。法律保留原則和法律優先原則,被我們行政法學理論認可,并吸納為行政法治原則的基本內容。

      1、法律保留原則:指行政活動的作出必須取得法律的授權,必須有法律的明文依據,否則不得為之。法律指立法機關指定的法律。

      有關犯罪與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屬于法律絕對保留范圍。

      2、法律優先原則: 指行政應當受現行法律的約束,不得采取任何違反法律的措施。具體而言,該原則的含義:①法律優先

      行政。行政機關制定的規范在效力上低于立法機關制定的規范, 我們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制定的法律高于行政法規、規章或其他行政規范文件。 ②行政不得違法。 行政機關無論是制定行政法規規章或其他行政規范文件還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都不得與現行法律相抵觸。

      法律優先原則和法律保留原則的區別: 法律優先原則是消極禁止行政機關違法, 法律保留原則是積極要求行政活動必須有法律依據。法律保留原則更加嚴格。

      十三、行政合理性原則

      1、行政合理性原則是行政法治原則的另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指行政行為的內容要客觀、適度、合乎理性。

      行政合理性原則產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行政裁量權的存在。

      行政裁量權,指在法律規定條件下,行政機關根據其合理判斷,決定作為或不作為,以及如何作為的權力。

      行使行政裁量權的情況: ①法律未規定限制條件, 行政機關可以不違反憲法和法律采取必要措施;②法律只規定了模糊標準, 未規定明確范圍和方式,可根據實際情況和對法律的合理解釋,采取具體措施;③規定了行政權行使的范圍和方式,但具有可選擇性,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采用。

      2、行政合理性原則與行政合法性原則的區別和聯系:

      行政合法性原則適用于行政法的所有領域,行政合理性原則主要適用于行政裁量領域。不合法肯定不合理, 合法不一定合理。

      3、行政合理性原則的具體內容:

     ?、傩姓袨閼狭⒎康?②應建立在正當考慮基礎上;③平等適用法律規范;④符合自然規律;⑤符合社會道德。

      ※ 行政合理性原則延伸出的更加具體的有獨立含義的子原則:

      ( 1)行政公開原則:

      具備三項功能:①減少或消除腐敗;②保障知情權;③加強政府與行政相對人的合作。具體要求:①行政行為內容公開;②行政過程公開;③行政信息公開。

      ( 2)行政公正原則:

      公正原則的基本精神是公平、合理地對待行政相對人和處理行政管理事項,學理上分為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

      實體公正: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在內容上必須達到不徇私情、不存偏見、不武斷專橫。

      程序公正: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行為時,必須遵循形式上符合正義要求的程序。

      行政法在制度設計上更強調程序上看得見的公正,具體包括:①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②不單方接觸;③作出不利決定前聽取行政相對人的意見。

      ( 3)比例原則:※

      行政機關在采取某項措施時,必須權衡公共利益目標的實現和相對人合法權益的保障,若為了實現公共利益而采取對相對人不利的措施時,應當將不利影響限制在盡可能小的范圍和限度內,而且要保持二者之間適度的比例。

      比例原則具體包含三個要求:①適當性要求,采取的措施必須能夠實現其所宣城的目的;②必要性要求,采取的是在可選擇

      的幾個適當措施之中對相對人合法權利侵害最小的措施;③狹義的比例性要求,采取的措施和目的之間成比例關系,采取的措施對相對人合法權益侵害越多,目的的公共利益應該越大,反之越小。

      ( 4)信賴保護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指行政機關對其行為應守信用,相對人對行政行為的正當信賴應當予以合理保護,以使其免受不可預計的不利后果。

      具體適用大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①信賴的基礎是行政機關的一定行為,包括作為、不作為和承諾, 而不管該行為是否合法;

     ?、谙鄬θ藢υ撔姓袨榇嬖谛刨?③相對人的信賴是值得保護的正當信賴。

      信賴保護的兩種方式:存續保護、補償保護

      ( 5)尊重和保障人權

      十四、行政主體

      行政主體: 享有國家行政權,以自己名義行使行政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組織。

      1、如何理解行政主體的法律地位?

      答:行政職權是行政主體所享有的行政權的具體表現,行政優益權是行政主體有效行使行政權的條件保障,行政職責 是行政主體履行法定義務的具體表現。一般從行政主體的行政職權、行政優益權、行政職責三方面來理解行政主體的法律地位。

      ( 1)行政職權: 是國家行政權的轉化形式,是行政主體實施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資格及其權能。分為固有職權和授予職權

      兩類。固有職權自行政主體設立而產生,消滅而消滅;授予職權既可因法律法規修改、廢止或撤回授權而消滅,也可因被授權組織的消滅而消滅。

      行政職權共11 種。其中的行政立法權,只有國務院及各部委、省區市、省會城市、4 個經濟特區、 14 個經批準的較大的市政府擁有行政立法權。行政司法權是行政調解權、行政仲裁權、行政裁決權、行政復議權的總稱。

      ( 2)行政優益權: 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時,依法享有一定的行政優先權和行政受益權,這兩個權利組合,構成行政優益權。

      行政優先權: 國家為保障行政主體有效地行使行政職權而賦予行政主體職務上的優先條件。主要包括:

     ?、傩姓刃刑幹脵?,例:警察在來不及警告或警告后可能導致更嚴重后果時,可以直接使用武器,這是行政先行處置權的體現; ②獲得社會協助權,例:警察執行緊急任務時,經出示證件,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交通阻礙時優先通行,這是獲得社會協助權的體現;③行政行為的推定有效(公定力),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只要未被有權機關正式撤銷或變更,即使被認為違法或不當,也推定有效;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只要沒有法律上的特別規定,原則上不停止行政行為的執行。

      行政受益權: 行政主體享受國家提供的各種物質優益條件。如財政經費、辦公條件、交通工具。

      ( 3)行政職責: 指行政主體在行使國家所賦予的行政職權,實施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過程中,所必須承擔的法定義務。行政職責的核心是依法行政 ,主要內容是依法履行職務、遵守權限規定,符合法定目的,遵循法定程序。

      行政職責和行政職權的關系:行政職責隨行政職權的產生、變更或消滅而變化,行政職權和行政職責,是行政主體的權利和義務的具體表現,二者辯證統一、密不可分。溫家寶: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侵權要賠償。

      ( 4)行政權限:是行政職權的限度。

      十五、國家行政機關的概念、性質和特征

      國家行政機關: 國家行政管理機關,即狹義的人民政府,指國家根據其統治意志,按照憲法和有關組織法的規定設立的,依法享有并運用國家行政權,負責對國家各項行政事務以及相應的社會公共事務進行組織、管理、指揮和監督的國家機關。

      性質: 國家行政機關由國家權力機關產生,是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從屬于國家權力機關,是根據國家權力機關的決定和授權,

      按照憲法、 組織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設立的,依法對國家行政事務及相應社會公共事務行使組織、管理、指揮和監督等行政權力的國家機關。

      特征: ①具有高度政治性和權威性;②具有執行性和法律從屬性;③具有相對獨立性;④具有適應性和創造性;⑤具有統一性和層級性;⑥具有社會性、專業性、服務性。

      行政機構: 構成國家行政機關的內部各單位,對外不能以自己名義發布決定和命令,行為法律后果歸屬于所屬行政機關。只有行政機關具有行政主體資格,行政機構只有在法定授權時才能成為行政主體。

      十六、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國家行政機關

      1、中央行政機關,包括4 個有行政主體資格: 國務院、國務院各部委、 國務院直屬機構如稅務總局、國務院各部委管理的國家局如國家海洋局;

      1個沒有行政主體資格:國務院的辦公和辦事機構,如僑辦、港澳辦、法制辦、國務院研究室,不是行政主體資格,必須以國務院名義。

      2、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即各級地方政府

      3、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的職能部門,如財政廳、教委

      4、地方政府的派出機關:如街道辦;鄉鎮政府不設職能部門,不設派出機關。

      十七、行政授權和行政委托

      行政授權: 指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直接規定將某項或某一方面的行政職權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授予某個組織。

      行政委托: 指行政主體將其職權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給其他組織的法律行為。

      行政授權和行政委托的特征與區別:①依據:行政授權必須有法律、法規或規章的明文授權規定作依據;行政委托也必須

      依法進行, 但不如行政授權那么嚴格。②方式:行政授權必須符合法定的方式;行政委托的法定方式都是在行政管理活動中, 以較具體的委托決定來進行。③法律后果:行政授權,被授權的組織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行政委托,被委托的組織必須以委托機關的名義。

      十八、行政機關以外的行政主體

      1、行政機構

      行政機構 是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根據行政管理的需要設置的若干辦公和辦事機構,以協助行政主體處理和具體辦理各項行政事務和機關內部事務。

      行政機構的特征:①是一種行政組織;②設立的法律根據,多為行政組織法;③依照法定授權才能成為行政主體;④通過法定授權取得行政主體資格,并不意味著同時取得法律上的其他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如派出所,行政復議不能做被告)。

      行政機構成為行政主體的具體類型:①依照法律、法規的授權規定而直接設立的專門行政機構,如專利復審委;②行政機關的內部機構, 如消防局是公安機關的內部機構;③政府職能部門的排除機構,派出所可以管500 元以下罰款、 警告,工商所。

      2、其他社會組織

      行政性公司,如煙草公司、自來水公司、煤氣公司;授權的事業單位,如疾控中心。

      十九、公務員范圍

      公務員: 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公務員三要素。

      我國公務員范圍:行政系統公務員、政黨系統公務員、權力機關系統的公務員、政治協商會議系統的公務員、審判機關系統的公務員、檢察機關系統的公務員、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系統的公務員??催^即可

      二十、公務員法律關系

      1.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的關系

     ?、傩姓C關的職權、職責、權限和優先權一概由公務員具體承受;②公務員在分析行政機關的職權、優先權,分擔行政機關的職責、權限時,行政機構有權對分享和分擔物進行再分配;③公務員實施行政管理活動,形式上必須以行政機關名義,實質上必須按照行政機關意志;④行政機關享有對公務員的管理權。

      2、公務員作為行政主體代表,與行政相對人的關系:公務員代表國家機關對行政相對人進行管理,又代表國家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進行保護。

      3、公務員法律關系的產生:考任、選任、委任、聘任、調任

      4、公務員法律關系的變更:晉升、降職、交流、撤職、辭職和引咎辭職(領導成員) ,都僅僅引起公務員法律關系的變更, 公務員身份還保留。

      5、公務員法律關系的消滅:公務員身份就沒有了。

      法定原因: 開除公職 、辭職(一般公務員) 、辭退、退休、離休、判處刑罰事實原因:死亡、喪失國籍

      二十一、公務員的權利

      履行職責的工作條件保障權;身份保障權(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處分);獲得勞動報酬和享受福利、保險待遇的權利;參加培訓的權利;批評和建議權;申訴和控告權;申請辭職權;其他。

      二十二、公務員的義務

      大體分為兩類:政治約束、服務紀律

      二十三、公務員的責任

      四種:接受處分、引咎辭職、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和刑事責任

      1、處分: 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公職(沒公務員身份)

      2、引咎辭職:

      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因個人或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辭職。

      領導職務,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社會影響,或對重大事故負領導責任,應引咎辭職。應引咎辭職或者其他原因不再適合擔任現任領導職務,本人不辭職的,應當責令其辭職。

      3、行政賠償責任

      管理財務的,因故意或過失,財務損失,公務員成分賠償責任;違法或不當執行職務行為,給相對人帶來不必要的財產損失,先由行政機關承擔,行政機關再行使求償權。

      4、刑事責任

      5、公務員責任的救濟途徑:申訴制度、控告制度,不包括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行政機關對公務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沒有法律明確規定,不能尋求復議或司法救濟。

      二十四、行政相對人

      行政相對人: 在行政法律關系中與行政主體相對應,共同構成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另一方當事人。

      行政相對人在實體法上的地位:①財產和自由不受侵害,依法享受給付與保護的權利;②排除違法或不當行政的請求權與行政介入請求權行政相對人在程序法上的地位:①參與型行政全面保障相對人在程序法上的權利;②行政相對人參與制定行政法規范或計劃的權利;③行政相對人參與作出行政行為的權利。

      二十五、行政行為的含義與特征

      1、行政行為: 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管理活動、行使行政職權或履行行政職責過程中所做出的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含義:主體要素,行政行為只能由行政主體作出;職權職責要素;法律要素。

      2、行政行為的特征:

      行政行為與民事行為相比較,主要具有下述特征:①公共服務性:無償的

     ?、趶膶俜尚裕盒姓袨楸仨殢膶儆诜?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制定)

     ?、鄄昧啃裕?行政行為必須依法進行,不意味著行政機關只能機械按照法律預先設計行事,而不能有任何自行選擇裁量;法律要具有相對穩定性,應該給行政機關留一個自由裁量余地。

      行政行為的裁量性與從屬法律性的關系:不是截然對立的,而是矛盾的對立統一。行政裁量不是無限制的自由裁量, 而應是在法律、法規范圍內的裁量;從屬法律性也不是機械地適用法律,而是充分運用其主觀能動性,緊緊把握相應法律、法規的立法目的與原則,積極靈活的適用法律。

     ?、軉畏揭庵拘裕盒姓黧w實施行政行為,可自行決定和直接實施,而不是必須與行政相對人協商并征得相對人的同意;

      ⑤效力先定性:效力先定, 指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后,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規定,在沒有被國家有權機關宣布為違法無效或被撤銷之前,對行政機關本身和相對人及其他國家機關都具有拘束力,任何人或團體都必須遵守和服從。

      行政復議或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行為的執行,反映了效力先定性。

      ⑥強制性: 以國家強制力作為實施的保障。行政指導 是非強制性的 ,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是強制性的。

      二十六、行政行為的內容:

      行政行為的內容, 指一個行政行為對相對人在權利、義務上產生的具體影響,即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作出某種具體處理和決定。包括:①賦予權益或科以義務;②剝奪權益或免除義務;如,吊銷許可證、執照,免除納稅人的納稅義務;

     ?、圩兏傻匚唬喝鐢U大或縮小營業執照上的經營范圍,增加或減少納稅稅種、稅率等。

     ?、艽_認法律事實與法律地位:醫療事故鑒定結論、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結論是確認法律事實,對土地使用權的確認是確認法律地位。

      確認法律事實與確認法律地位的關系: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確認法律事實必然影響確認法律關系,確認法律事實并不等于確認法律關系。法律關系并不能在事實認定中完全確認。例:對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傷者傷殘等級的確認,不能確認責任關系。

      二十七、行政行為的效力:重點—4 個力

      1、行政行為具有公定力(效力先定性)

      公定力: 指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一經作出,不論其實質上是否合法,都具有被推定為合法而要求所有機關、組織個人予以尊重的一種法律效力。 公定力是一種推定或假定的法律效力, 不意味著行政行為在事實上一經作出就合法。 但是未經法定程序撤銷、廢止或宣布無效,不得否定其效力。

      2、行政行為具有確定力

      確定力: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為,具有不可變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隨意變更或撤銷和不可爭辯的效力。

      對行政主體是實質確定力,要求行政主體非依法定理由和程序,不得隨意改變其行為內容,否則要承擔法律責任。

      對行政相對人是形式確定力,行政相對人不得任意否認行政行為的內容或隨便改變行為內容,非依法不得請求改變行政行為。

      3、行政行為具有拘束力

      拘束力,指行政行為成立后,其內容對有關人員或組織所產生的法律上的約束效力,包括對相對人、對行政機關的拘束力。

      4、行政行為具有執行力

      執行力: 指行政行為生效后,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必須自覺履行相應行政行為確定的義務,拒絕履行或拖延履行的一方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的效力。

      行政行為的執行力和拘束力的關系:密切相關,拘束力是執行力的前提,執行力是拘束力的保障。

      二十八、內部行政行為與外部行政行為

      劃分標準: 以其適用與效力作用的對象的范圍為標準

      內部行政行為:行政主體在內部行政組織管理過程中所作的只對行政組織內部產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為,如行政處分、行政命令。

      外部行政行為:行政主體在對社會實施行政管理活動過程中針對行政相對人所作出的行政行為,如行政許可、行政處罰。 劃分意義: ①內部行政行為適用內部行政規范,外部行政行為適用于社會行政等外部行政法規范;②內部行政行為的主體資格法律沒有嚴格要求, 外部行政行為的主體資格,法律有嚴格要求;③內部行政行為一般不適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外部行政行為在符合法定條件,可以適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二十九、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

      劃分標準: 對象是否特定;

      劃分意義: 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法都以具體行政行為為標準來規定訴訟或復議對象。

      抽象行政行為: 以不特定人或事為管理對象,制定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的行為,如制定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制定其他規范性文件。

      兩個特征:不特定對象、普遍約束力

      具體行政行為: 在行政管理過程中,針對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具體措施的行為,其行為的內容和結果將影響某一個人或組織的權益,不具有普遍拘束力。

      兩個特征:特定對象、不具有普遍拘束力

      三十、羈束行政行為與自由裁量行政行為

      劃分標準:以受法律規范拘束程度為標準。

      羈束行政行為:是指法律明確規定了行政行為的范圍、條件、程度、方法等,行政機關沒有自由選擇的余地,只能嚴格依照法律作出的行政行為。

      自由裁量行政行為:僅對行為目的、行為范圍等作一原則性規定,而將行為的具體條件、標準、幅度、方式等留給行政機關自行選擇、決定的行政行為。

      三十一、依職權的行政行為與依申請的行政行為

      劃分標準: 以行政機關是否主動為標準

      依職權的行政行為: 行政機關依據法律賦予的職權,無須相對人的請求而主動實施的行政行為。如行政監督檢查、 征收稅款、對違法行為的處罰等。大部分行政行為是依職權的。

      依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必須有相對人的申請才能實施的行政行為。如頒發營業執照、排污許可證。

      三十二、授益行政行為與不利行政行為

      劃分標準:以其內容對行政相對人的利益影響為標準

      授益行政行為:行政主體為行政相對人設定權益或免除義務的行政行為,如行政許可、行政獎勵、行政給付。

      不利行政行為:行政主體為行政相對人設定義務或限制、剝奪其權益的行為。如行政征收、行政處罰、行政強制。

      三十三、單方行政行為與雙方行政行為

      劃分標準:決定行政行為成立時是否須征得相對人同意

      單方行政行為: 依行政機關意思表示,無須征得相對人同意即可成立的行政行為。如行政處罰、 行政監督檢查、 頒發許可證 。

      雙方行政行為:行政機關為實現公務目的,與相對人協商一致而成立的行政行為。只有行政合同一個是雙方行政行為。

      三十四、要式行政行為與非要式行政行為

      劃分標準: 行政行為是否應當具備一定的法定形式

      要式行政行為:必須具備某種法定形式或遵守法定程序才能成立生效的行政行為。

      非要式行政行為:不需一定方式和程序,無論采取何種形式都可以成立的行政行為。如,警察對醉酒的人強制約束行為、消防員對火災現場建筑物部分拆除的行為。

      三十五、作為行政行為與不作為行政行為

      劃分標準:行政行為是否以作為方式來表現

      作為行政行為:以積極作為的方式表現出來的行政行為,如行政獎勵、行政強制

      不作為行政行為:以消極不作為方式表現出來的行政行為。如“逾期不通知的,視為許可”是不作為方式的行政許可。

      三十六、行政立法行為、行政執法行為、行政司法行為

      劃分標準:以行政權作用的表現方式和實施行政行為所形成的法律關系為標準

      行政立法行為: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的行為。

      行政執法行為: 行政主體依法實施的直接影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為,或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行使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行為。

      ※ 行政司法行為:行政機關作為爭議雙方之外的第三者,按照準司法程序(特別的行政程序)審理特定的民事爭議和行政爭議 并作出裁決決定的行為。主體:行政主體;對象:特定的民事爭議、行政爭議。包括:行政仲裁、行政調解、行政復議。

      注:行政訴訟不是行政司法行為,行政訴訟主體是法院,行政司法行為的主體是行政主體。

      注:特定民事爭議可以用行政司法行為,如車輛碰撞,交警調解;A 打傷 B,公安局就醫藥費居中裁決。

      三十七、自為的行為、授權的行為、委托的行為劃分標準:行政職權的來源

      自為行為:行政機關根據法律規定的職權,自己作出的行政行為。

      授權行為:由法律等規范性文件授權給非行政機關性質的組織從事行政管理活動而實施的行政行為。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自己名義,享有行政主體資格。

      委托行為:行政機關委托其他行政機關或非行政機關從事行政管理活動而實施的行政行為。以委托機關名義,行為效果歸委托機關。

      三十八、行政行為的成立要件

      行政行為一旦成立,即被推定為有效,對相對人產生約束力。這是公定力。

      行政行為的成立要件包括4 個:

     ?、僦黧w要件:行為主體必須是國家機關、授權組織、委托組織;

     ?、谥饔^要件:行為主體有憑借國家行政權力產生、變更、消滅某種行政法律關系的意圖;

     ?、劭陀^要件:行為主體客觀上有行使行政職權或履行行政職責的行為;

     ?、芄δ芤盒袨橹黧w的行為能直接或間接導致行政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消滅。

      三十九、行政行為的生效規則

      行政行為并非作出就生效,只有在行政行為讓許多人知道時才能開始生效。

      行政行為的生效規則,是行政行為何時開始生效的規則。主要有以下幾種:

     ?、偌磿r生效。行政行為一經作出立即生效。如對醉酒的人強制約束至酒醒、當場處罰。

     ?、谑茴I生效:行政行為須相對人受領才開始生效。一般適用于行為對象是特定人的行政行為,采用送達方式。

     ?、酃嫔В簩⑿姓袨榈膬热莶扇」婊蛐娴扔行问?,使相對人知悉、明了行政行為的內容,才開始生效。公告生效的適用對象是難以具體確定的相對人,包括不特定的多數人、住所地不明確的具體特定人。

     ?、芨綏l件生效:行政行為的生效附有一定的期限或其他條件,所附期限來到或條件消除時才開始生效。如,行政法規、規章的生效都附有期限。

      四十、行政行為的合法要件:4 個

      1、行政行為的主體應當合法(主體合法)

      主體合法:指實施行政行為的組織必須具有行政主體資格,能以自己名義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 1)行政機關合法:依法成立,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 2)人員合法:具備合法的公職身份。

      ( 3)委托合法:行政機關的委托必須合法,行政行為才能有效。委托的合法性表現在三方面:①委托的行政機關必須具有合法的委托權限;②接受委托者必須具備從事某項行政活動的能力;③受委托者必須在委托權限內實施行政行為。

      2、行政行為應當符合行政主體的權限范圍(權限合法)

      ( 1)行政事項管轄權的限制; ( 2)地域管轄權的限制; (3)時間管轄權的限制;依法設立的行政機關只能在自己合法成立

      時間內行駛行政事務管轄權(4)手段的限制; 罰金只能由法院, 行政機關無權。 行政機關只能15 日拘留。( 5)程序的限制;

      ( 6)條件的限制; ( 7)委托權限的限制。

      3、行政行為內容應當合法、適當(內容合法)

      包括以下要求:①符合法律法規規定;②符合法定幅度、范圍;③內容必須明確具體;④內容必須適當;⑤行政行為必須公正、合理。

      4、行政行為應當符合法定行政程序(程序合法)

      兩項具體要求:①必須符合與該種行政行為性質相適應的程序要求;②必須符合一般性的程序規則要求,如表明身份、說明理由、聽取意見規則等。我國沒有專門的行政程序法

      四十一、行政行為的無效

      行政行為無效, 是因行為 明顯、 重大違法 所致, 行為自始至終不產生法律效力。宣布無效的終止行政行為效力是自行為作出之日起。

      1、行政行為的無效條件

     ?、傩姓袨榫哂刑貏e重大的違法情形或具有明顯的違法情形。例:縣政府作出行政決定,規定其作出的強制拆遷行為屬于終局行政行為,行政相對人不能復議或行政訴訟。

     ?、谛姓黧w不明確或明顯超越相應行政主體職權的行政行為。

      例: 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不表明身份、在行政決定上不署名不蓋章,使行政相對人無法確定行政主體,無法申請復議或行政訴訟。屬于無效行政行為。

      例:公安機關吊銷煙酒公司的營業執照;稅務機關檢查學校衛生和處理違反衛生法規的行為。顯而易見的越權行為,無效,

     ?、坌姓黧w受脅迫做出的行政行為。例:行政人員在行政相對人暴力威脅下頒發的許可證、執照或批準,無效。

     ?、苄姓袨榈膶嵤е路缸?。如,行政機關強令當事人實施將導致犯罪的行為,屬于無效行政行為

     ?、莶豢赡軐嵤┑男姓袨?。例,行政命令的內容根本不可能實現,無效。

      2、行政行為無效的法律后果(自始無效,恢復原狀)

     ?、?行政相對人可不受約束,不履行該行為確定的任何義務,不承擔法律責任。

     ?、?行政相對人可在任何時候請求有關機關宣布該行為無效。

     ?、?有權機關可在任何時候宣布該行為無效。

     ?、?行政行為被宣布無效后,均應收回獲益或賠償損失,恢復到行政行為作出之前。

      四十二、行政行為的撤銷

      行政行為的撤銷,是在其具備可撤銷情形下,由有權國家機關作出撤銷決定后而使之失去法律效力??沙蜂N的行政行為只有在被撤銷之后才失去效力,相對人在撤銷決定作出前一直要受該行為約束。

      1、行政行為撤銷的條件

     ?、傩姓袨楹戏ㄒ睋p。合法的行政行為必須具備的要件:主體合法、權限合法、內容合法、程序合法。缺一個可撤銷

     ?、谛姓袨椴贿m當。不適當,指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現行政策、不合時宜、不合乎善良風俗。法院不能以不適當為由撤銷行政行為,行政機關自己可以。

      2、行政行為撤銷的法律效果

     ?、偻ǔW允际シ尚Я?,根據社會公益需要或相對人是否有過錯,撤銷也可僅在撤銷之日起失效。

      ②撤銷因行政主體過錯引起,由此造成相對人的一切損失由行政主體賠償。撤銷效力追溯到行為作出之日。

      例:行政主體違法批地給農民蓋房,違法批地行為被有權機關撤銷,已蓋好的房拆除,違法批地的機關要賠償農民損失。

     ?、鄢蜂N因相對人過錯,或行政主體與相對人共同過錯,效力通常追溯到行為作出之日。自始失效。

      例:虛報、瞞報材料獲得行政主體的批準、許可行為;行政行為是在相對人行賄,行政人員受賄下作出。相對人損失自己負責,行政主體受益收回。公眾損失由相對人依過錯賠償。

      四十三、行政行為的廢止

      1、行政行為廢止的條件

     ?、傩姓袨樗罁姆煞ㄒ幰幷抡呓浻袡鄼C關依法修改、廢止或撤銷, 相應行為繼續實施將與新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相抵觸,行政主體必須廢止原行政行為。

     ?、谇閯葑冞w,國際國內或地區形勢重大變化,必須廢止原行政行為。

     ?、坌姓袨橐淹瓿稍繕?、任務,實現行政管理目的,沒有繼續存在必要。

      2、行政行為廢止的法律后果

     ?、購U止后,效力自廢止之日起失效。

     ?、趶U止若是因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廢除、修改、撤銷或形勢變化引起,造成相對人較大損失,行政主體應適當補償。

      四十四、抽象行政行為的概念與特征

      1、動態來講:抽象行政行為是國家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人或事制定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則的行為。

      靜態來講: 抽象行政行為是國家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人或事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則 ,包括行政法規、 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

      2、特征:對象的普遍性、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續性、準立法性

      四十五、抽象行政行為分類

      1、行政機關的行政立法行為:指國家機關制定發布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行為。

      行政法規:國務院

      行政規章:國務院各部委(部門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省規章)

      省會城市政府、經濟特區政府4、國務院批準較大的市政府16(地方規章) 縣政府無權制定行政規

      2、行政機關除行政立法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為(其他規范性文件) 縣級、鄉級紅頭文件

      四十六、抽象行政行為有效成立的要件

      1、行政立法有效成立的要件

      ( 1)行政立法經享有行政立法權的行政機關討論決定

      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應經國務院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討論,否則認為不具備成立要件,不能正式對外生效。享有規章制定權的政府制定規章,須經各級政府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部委規章應經部務會議或委員會會議決定。地方政府規章應經政府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決定。

      ( 2)行政立法經行政首長簽署,正職,沒有行政首長簽署,行政法規規章不能對外發生法律效力。

      ( 3)行政立法公開發布,否則,認為尚未成立,不能對外生效。

      2、其他抽象行政行為的成立要件

      成立要件與行政立法相同,但不如行政立法嚴格。

      行政立法與其他抽象行政行為的區別:3點

      ( 1)其他抽象行政行為的成立不以相應行政機關正式會議討論決定為必要要件。

      ( 2)行政首長簽署是所有抽象行政行為成立的必備條件。行政立法簽署要正職,一般抽象行政行為正職、副職都可。

      ( 3)公開發布是所有抽象行政行為成立的必備條件。行政立法必須以行政首長令發布,一般抽象行政行為以一般行政公文形式發布。

      四十七、行政立法的概念與特點

      

    1、行政立法: 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規 和行政規章 的活動。 含義:①是行政機關的行為;

     

     ?、軐μ貏e授權立法的程序、內容、范圍、時間必須有所限制。

     ?、萏貏e授權立法不能同憲法、法律和全國人大及常委會規定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2、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劃分標準:行使行政權的主體

      中央行政立法: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國務院各部委制定部門規章的活動。

      地方行政立法:一定層級以上的地方政府制定行政規章的活動。

      3、執行性立法、補充性立法、試驗性立法劃分標準:行政立法內容、目的

      執行性立法:為了執行法律或地方性法規以及上級機關發布的規范性文件而作出具體規定,以便于更切合實際情況的行政立法活動。 執行性立法不創設新的法律規則,不得在規定事項外隨意增加新的規定。如:實施細則、實施條例、實施辦法。補充性立法: 為補充已經發布的法律法規而制定規范性文件的活動。補充規定、補充辦法。

      試驗性立法:基于有權機關或法律的特別授權,條件尚不成熟,先行政立法,試驗后總結經驗再由法律正式規定。如:經濟特區暫行條例、暫行規定。

      四十九、行政立法的主體及權限

      國務院:行政法規

      國務院各部委:部門規章

      國務院直屬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部門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地方性法規

      省會城市政府 / 經濟特區市政府 / 較大的市政府:地方性法規

      五十、行政立法的原則(重點)三大原則,前兩個重要

      1、依法立法原則

      行政立法必須依照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進行。法: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

      依法立法的4 層含義 :①只有 憲法、組織法、立法法賦予行政立法權的行政機關才能進行行政立法,享有行政立法權的機關只能在職權范圍內立法。主體合法/ 權限合法;②不能與有關法律法規相應問題的規定相抵觸;下位法不能違反上位法;③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立法;④行使緊急立法權必須符合憲法所設定的緊急狀態條件。

      2、民主立法原則

      ( 1)行政立法草案應提前公布;(2)將聽取意見作為立法的必經環節和法定程序;( 3)要向人民公布對立法意見的處理結果;( 4)要正式公布已通過的行政立法文件;( 5)設置專門的行政立法咨詢機關和咨詢程序,對特別重要的行政立法進行專 門咨詢;(6)違反民主立法原則的行政立法應當視為無效。

      3、科學立法原則

      處理好維護行政權力與保障公民權益的關系,在社會協調與發展、穩定與繁榮、社會公平與行政效率之間取得平衡。

      五十一、行政立法程序:

      (1) 立項; (2)起草; (3)審查; (4)決定;常務會議(5) 簽署與公布; (6) 備案。

      簽署與公布是行政法規/ 規章生效的必經程序和必要條件;要行政首長簽署。國務院行政法規由國務院總理簽署;各部委規章由部長或委員會主任簽署;地方政府發布的地方政府規章由省長/ 自治區主席 / 市長簽署。

      凡是未經公布的行政法規規章都不能認為已經發生效力。

      行政法規應自公布日起30 日后施行;但涉及國家安全/ 外匯匯率 / 貨幣政策及不立即實行將有礙施行的,公布之日起施行。行政法規在公布后30 日內由國務院辦公廳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規章自公布日起30 日內由法制機構向有關機關備案。六、對行政立法的監督(論述/ 簡答)

      行政立法由于具有普遍約束力和強制執行力,一旦它們違法或不適當,將造成對公民或組織權益的嚴重損害。所以,應對行政立法進行監督和檢查。

      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權力機關對行政機關的監督

      權力機關對行政機關的監督,既可以事前監督,也可以事后監督。

      事前監督主要針對授權立法,授權必須有限制, 無限制授權就會顛倒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的法律地位,導致行政專橫。 嚴格的授權立法是權力機關對行政機關事前監督的最重要形式。

      事后監督的主要形式是審查行政立法行為,撤銷與憲法/ 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或規章。既可針對特別授權立法,也可針對一般授權立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同憲法/ 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地方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本級政府制定的不適當的規章;授權機關有權撤銷被授權機關制定的超越授權范圍或違背授權目的的法規,必要時可以撤銷授權。

      2、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行政立法的監督

      上級行政機關不僅有權撤銷 下級違法的 / 不適當的規章,還有權改變 下級行政機關的不適當規章。

      國務院有權 改變或撤銷 不適當的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省/ 自治區政府有權 改變或撤銷下一級政府制定的不適當規章。

      3、法院對行政立法的監督

      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 裁決行政爭議時要參照行政規章,因此要對行政規章進行司法審查。法院通過審查,認為相應行政規章違法 / 越權或違反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就可以向相應行政機關或其上級行政機關/ 或人大提出撤銷或改變的建議。在行政訴訟過程中,法院發現行政法規和規章與憲法/ 法律相抵觸,可以不予適用,但沒有撤銷的權力。

      五十二、其他抽象行政行為

      行政機關制定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 命令/ 規定限制措施的行為。

      1、其他規范性文件:指各級各類國家行政機關,為實施法律,執行政策,在法定權限內制定的除行政法規/ 規章外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 命令/ 行政措施。

      2、特征:① 主體的廣泛性,幾乎所有行政機關都可以制定其他規范性文件;②效力的多層級性與從屬性;③規范性。下級規范性文件不能同上級規范性文件相抵觸。

      3、其他規范性文件與行政立法的關系

      ①制定的主體范圍不同:幾乎所有行政機關都可以制定其他規范性文件;只有由憲法/ 法律規定的特定行政機關有權制定行政立法。

      ②效力大小不同:行政法規 / 規章的效力大于其他規范性文件,其他規范性文件不能與行政法規/ 規章相抵觸。

     ?、劭捎枰幏兜膬热莶煌簝烧咦钪匾膮^別是其他規范性文件無權直接對相對人設定權利或義務。另外, 其他規范性文件無權設定行政許可,而行政法規和省規章可以有條件的設定行政許可。

      ④制定程序不同:行政立法要遵循較嚴格/ 正式的行政立法程序,其他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較為簡易。

      制定其他規范性文件是抽象行政行為的一種,在其效力所及范圍內,對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一定程序的普遍約束力。

      4、制定其他規范性文件的作用

      有利于規范政府行為,加強和完善我國政府的行政法制工作;

      有利于提高政府機關的行政效率,解決行政管理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

      有利于促進和完善我國的行政立法工作

      有利于調動和發揮地方各級政府及所屬部門的積極性。

      5、對其他規范性文件的監督

      ( 1)行政監督: 各級政府發現其所屬部門制定的其他規范性文件內容與行政法規規章相抵觸,有權撤銷或改變;上級對下級政府制定的其他規范性文件與行政法規規章和上一級規范性文件相抵觸,有權撤銷或改變。

      ( 2)司法監督: 法院通過司法審查活動審查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同時,還要對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五十三、行政給付

      1、概念與特征

      行政給付:又稱行政物質幫助,指行政機關對公民在年老/ 疾病或喪失勞動能力等情況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規定,賦予其一定物質權益或與物質有關的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

      特征:

      ( 1)是行政機關所作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2)對象是特定的公民或組織。不能外國人。撫恤金(因公因戰傷殘)/ 救災物

      資(災民) / 社會福利金 (殘疾人 / 孤老或孤兒) / 獨生子女補貼。( 3)應當事人申請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行政行為。(4) 行政給付的內容是賦予被幫助人一定的物質權益或與物質有關的權益。( 5)行政給付通常屬于羈束行政行為,無裁量權。

      2、內容和形式

      內容: 物質權益 / 與物質有關的權益(如免費入學受教育/ 享受公費醫療)

      形式: 撫恤金 / 特定人員離退休金(民政管理的軍隊離退休干部)/ 社會救濟福利金/ 自然災害救濟

      五十四、行政許可的概念與特征

      1、行政許可: 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相對人申請,通過頒發許可證或執照的形式,依法賦予相對人從事某種活動或實施某種行為的權利或資格的行為。

      2、特征: ①行政許可的主體是特定主體;②是依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③是授益性行政行為;④具有多樣性;⑤一般為要式行政行為;⑥是申請、審查、批準、監督管理等一系列制度的總和

      五十五、行政許可的程序

      1、一般程序: 4 個步驟:申請、受理、審查、決定;變更和延續是許可之后的兩個后續程序。聽證程序不是必經程序。

      ( 1)申請程序: 申請行為必須符合以下要件:①申請行為必須向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提出;②申請人有明確的意思表示行為;③申請人必須提交所需的有關材料。

      ( 2)受理程序: 有 4 種處理:①予以受理;②要求當場更正;③限期補正;④不予受理。

      ( 3)審查程序: 形式審查:材料是否齊全/ 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實質審查的方式①核查;②上級機關書面復查;③聽證核查

      ( 4)聽證程序: (重要)A. 授益性行政行為B.不是必經程序 C.行政處罰的聽證只能依申請

      適用聽證程序的許可事項:①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②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

      聽證的具體程序步驟:①告知: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②申請: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要求聽證并

      被告知有權要求聽證之日起5 日內 提出聽證申請;③組織聽證: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聽證申請之日起20 日內 組織聽證;④ 通知申請人或厲害關系人;⑤舉行聽證: 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審查該申請的人員以外的人為聽證主持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人員應當回避⑥決定。

      ( 5)決定程序: ①當場決定;①上級機關決定;③限期作出決定。

      ( 6)期限: 除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 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經本級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 日。

      ( 7)變更和延續:行政許可決定的后續程序。

      2、行政許可的特別程序

      ( 1)招標拍賣程序:

      針對特許事項,主要是分配稀缺資源。特許事項包括:A.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如土地);B.有限公共資源的配置(如電信頻率執照 / 出租車的營運許可) ; C.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壟斷性企業的市場準入(如電力/ 鐵路/ 通信)。

      ( 2)認可程序方式:考試 / 考核/ 核準。主要限于與財產/ 生命/ 安全有關的領域。

      認可是賦予特定相對人從事一定活動的資格,確認其具備從事相應活動的能力。如導游/ 證券/ 律師/ 會計師。

      ( 3)登記程序:

      主要指的營業執照;行政機關對于登記的審查包括:形式審查、實質審查。

      不是所有行政行為都需要行政許可。對自然人生命財產可能產生危害的活動,如食品衛生許可、電梯生產許可。

      五十六、行政獎勵的概念與特征:

      行政獎勵: 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對為國家和社會作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物質或精神鼓勵的具體行政行為。特征: ①行政獎勵的實施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必須具備行政主體資格;②目的在于表彰和鼓勵先進;③對象廣泛,外國人或無國籍人也可;④獎勵內容可以是物質獎勵、精神獎勵;⑤性質是無強制執行力的具

      體行政行為。

      五十七、構成要件:①符合法定的獎勵條件和標準;②符合法定獎勵形式;③符合法定獎勵權限;④符合法定獎勵程序。

      五十八、行政獎勵內容:①物質權益:獎金獎品;②精神權益:獎章/ 證書/ 嘉獎/ 表揚/ 勞動模范稱號;③職務權益:升職、加薪。獎勵形式:獎金獎品、通報表揚、嘉獎、記功、榮譽稱號、晉級、晉職。

      五十九、概念與特征:

      1、行政確認: 指行政主體依法對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和法律事實進行甄別,給予確定、認可、證明并予以宣告的

      具體行政行為。 包括三層含義: ①行政行為的主體是特定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②行政確認的內容是確定或否定相對人的法律地位和權利義務;③行政確認的性質是行政主體所為的具體行政行為,其確認權屬于國家行政權的組成部分,具有強制力。不同于調解和仲裁行為。

      2、特征: ①行政確認是要式行政行為;②行政確認是羈束行政行為;③行政確認的外在表現形式往往以技術鑒定書等形式出現。

      3、行政確認與行政許可的關系:

      聯系:①確認與許可常常是同一行政行為的兩個步驟,一般是確認在前, 許可在后; 確認是許可的前提, 許可是確認的后果。例: 對食品商販的許可,先要衛生防疫部門確認商販符合衛生條件,再向衛生監督機構申請食品衛生許可證,再向工商部門申請營業執照。 ②確認與許可有時是一個行為的兩個方面。例:發放建筑企業營業執照,既要對企業建筑等級資格進行確認,又對申請人可以從事建筑活動的許可。

      區別: ①對象不同。 行政許可是使相對人獲得進行某種行為的權利;行政確認是確認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權利義務關系和法律事實等。②法律效果不同。行政許可是允許被許可人今后可以進行某種一般性禁止的行為,法律效果具有后及性,沒有前溯性。行政確認是對既有的身份、能力、權利、事實的確定和許可,法律效果是具有前溯性。

      領駕照是行政許可,只有后及性,沒有前溯性。

      4、行政確認、行政裁決、行政處罰的關系:

      六十、行政確認的主要形式和分類:

      1、主要形式:

      ( 1)確定:頒發土地使用證、房屋產權證、專利證書。

      (2)認可(認證) 。

      ( 3)證明:學歷證明、學位證明、居民身份證明。

      (4)登記:工商登記、戶口登記、婚姻登記。

      ( 5)批準:開辦三資企業要先報商務部批準,才能去工商辦營業執照

      ( 6)鑒證:工商局對經濟合同進行鑒證;

      ( 7)行政鑒定:會計的鑒定、審計的鑒定

      2、基本分類:

      ( 1)按動因不同:依申請依職權;( 2)按與其他行為的關系不同:獨立的和附屬的行政確認;(3)按行政確認對象不同: 對身份、能力資格、事實、法律關系、權利歸屬的確認。

      對權利權屬的確認包括:不動產所有權的確認、不動產使用權的確認、經營權的確認、工業產權的確認。

      六十一、行政裁決的概念與特征:

      1、行政裁決: 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律授權,對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特定的民事糾紛(爭議) 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2、特征:

      ( 1)行政裁決的主體:法律授權的特定的行政機關,即與民事糾紛有關的行政事項具有管理職權的行政機關,必須有法律明確授權才擁有對該類民事糾紛的行政裁決權。如:知識產權領域的權屬爭議、侵權爭議等。

      ( 2)行政裁決的對象:特定的民事糾紛。只能裁決那些法律規定的與行政管理事項有關的民事糾紛。

      ( 3)行政裁決的程序的啟動:往往依申請。

      ( 4)行政裁決是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裁判權的活動,具有法律權威性。

      ( 5)行政裁決是一種特殊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機關是居間裁斷的公斷人而非管理者。準司法程序,要求行政機關客觀公正。屬于行政司法行為。

      2、行政裁決與行政仲裁的區別:○

      行政仲裁是行政機關設立的特定行政仲裁機構以第三者身份,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依法予以公斷的制度。相同之處:都是行政機關以第三者身份居間公斷,處理的對象都是民事爭議。

      區別:( 1)起源來看,行政裁決是行政機關以第三者身份居間對雙方當事人的糾紛予以裁決,行政色彩比較重。行政仲裁是

      作為一種類似民間的活動出現,民間色彩比較重,基本是勞動爭議仲裁。

      (2)法律后果來看,行政裁決是行政機關運用行政權的過程,不服仍可申請復議或起訴;行政仲裁基于雙方自愿,并非行政機關運用行政權的過程,當事人不服,仍可作為民事糾紛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4、行政裁決與行政復議的區別:○

      行政復議是相對人不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限內向原行政機關的上級行政機關或法定的其他機關提出申請, 請求重新審議并作出決定的制度。

      區別:(1)二者解決的爭議性質不同:行政裁決對象是法律規定的特定的民事爭議,行政復議審查的對象是不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引起的行政爭議。(2)形成的法律關系主體地位不同:行政裁決中,二者法律地位完全平等(兩個人打架到派出所解決) ;行政復議法律關系中,二者法律地位不對等。(3)所屬理論范疇和研究范圍不同:行政裁決是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是行政救濟范疇。

      5、行政裁決與行政審判的區別:○

      ( 1)主體不同:行政裁決主體是行政機關,行政審判主體是法院。

      ( 2)調整范圍不同:行政裁決調整法律有特別規定,而且與行政管理相關的民事糾紛,行政審判調整行政糾紛和附帶于行政訴訟的民事糾紛。

      ( 3)解決糾紛的方式和程序:行政裁決程序簡便靈活;行政審判程序則嚴格。

      ( 4)法律效力:行政裁決并非終局裁決,行政審判體現最終的司法裁判權。

      六十二、行政裁決的種類:

      損害賠償裁決:食品衛生、環境保護、醫療、產品質量權屬糾紛裁決:資源所有權、使用權

      侵權糾紛裁決:知識產權侵權

      六十三、行政征收的概念、特征:如稅收征收

      1、行政征收: 行政主體為了取得國家的財政收入及宏觀調節經濟活動的需要,根據法律法規規定,依法向負有法定義務的相對人強制地、無償地征集一定數額金錢或實物的具體行政行為。

      特征:( 1)法定性;(農業稅 08 年取消,不用交) ;( 2)強制性;(3)無償性,單向的。

      3、行政征收與公用征收的區別:

      4、公用征收又叫公益征收,是行政主體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并在給予相應補償的情況下以強制方式取得相對人財產權益的一種行政行為。如征用勞力、財產去抗洪。

      區別:( 1)行政征收是無償的,公益征收是有償的;( 2)行政征收是相對固定的、連續的,公益征收是非固定的;( 3)行政征收完全依行政程序進行,公益征收的程序更嚴格;(4)行政征收的前提是相對人負有行政法上的繳納義務,公益征收的前

      提是因公共利益需要。

      3、行政征收與行政征用的區別:

      行政征用: 行政主體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強制征用相對人財產或勞務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征收與行政征用的區別:( 1)法律后果:行政征收的結果是財產所有權從相對人轉歸國家,行政征用不發生財產所有

      權轉移;(2)行為標的:行政征收的標的一般僅限財產,行政征用的標的包括財產、勞務;( 3)補償:行政征收是無償的, 行政征用一般是有償的。

      六十四、行政征收的內容與分類:

      內容: 稅收征收、資源費征收(如自然資源使用費)、建設資金征收(機場建設費)、排污費征收、管理費征收(費改稅,養路費屬于管理費,改為燃油附加稅)、滯納金征收。

      分類: 以行政征收發生的根據為標準,分三類:( 1)因使用權引起的征收,如資源費、建設資金征收

      ( 2)因行政法上的義務而引起的征收,如稅收;( 3)因違法行政法規定而引起的征收,如排污費、滯納金

      六十五、行政命令的概念與特征:

      行政命令: 指行政主體依法要求行政相對人“為”或“不為”一定的意思表示。

      特征:① 行政命令的主體是行政主體;②行政命令是一種意思表示行為;③行政命令是一種設定義務的具體行政行為(可以書面/ 口頭/ 肢體動作,如交警形體動作);④行政命令的實質是為行政相對人設定行為規則;⑤行政命令以行政處罰或行政強制作為保障;⑥行政命令是一種依職權的行政行為。

      六十六、行政命令的分類:

      1、形式意義上的行政命令、實質意義上的行政命令

      2、責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與行政處罰的區別與聯系(新版本增加,掌握)

      區別:①性質不同。 責令改正或限期改正,是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人發出的一種作為性行政命令,行政處罰是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所依法給予的一種法律制裁。②內容不同。 行政處罰是法律制裁,是對違法行為人的人身自由 / 財產權利的限制或剝奪,責令改正或限期改正只是要求違法行為人履行一定的義務,停止違法行為,消除不良后果, 恢復原狀。 ③形式不同。 行政處罰有警告/ 罰款/ 沒收/ 責令停產停業 / 暫扣或吊銷許可證執照和行政拘留等。責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表現為停止違法行為/ 責令退還 / 責令賠償 / 責令改正 / 限期拆除 / 限期治理。 ④直接目的不同。行政處罰的目的是告誡違法行為人不得再違法,責令改正或限期改正則是命令違法行為人履行既有的法定義務,糾正違法,恢復原狀。

      聯系:①起因相同。均由于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引起;②終極目的一致。均是維護行政管理秩序,保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③同步進行或前后相連。實施行政處罰時,往往同時責令違法行為人改正或限期改正。

      六十七、行政監督檢查的概念與特征:

      行政監督檢查:又稱行政調查,指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對相對人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執行行政命令決定的情況進行檢查、了解、監督的行為。

      特征:① 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② 對象是相對人。 ③ 內容是相對人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執行行政機關決定、命令的情況。④ 性質是一種依職權的單方具體行政行為。⑤目的是防止和糾正相對人的違法行為。

      六十八、分類: 以對象是否特定為標準,分為一般監督和特定監督。一般監督的對象是不特定的相對人,如查酒駕;特定監督的對象是具體的特定人,如統計機關要求某企業報送統計資料、稅務機關要求某企業定期報送報表。

      六十九、行政監督檢查的方法:檢查、調閱審查、調查、查驗、檢驗、鑒定、勘驗、登記。

      七十、程序: 表明身份、說明理由、提取證據、告知權利。

      七十一、行政處罰的概念與特征:

      行政處罰: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范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

      特征:①主體是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明確授權的其他行政主體;經委托,行政處罰權的實施也可由被委托組織行使。

     ?、趯ο笫窍鄬θ恕?③前提是相對人實施了違反行政法規范的行為。④性質是以懲戒違法為目的的具有制裁性的具體行政行為。

      七十二、行政處罰的原則:

      1、處罰法定原則: (重要)

      處罰法定原則指行政處罰必須依法進行,具體包含:(1)實施處罰的 主體必須是法定的行政主體,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可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2)處罰的 依據是法定的,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3)行政處罰的程序合法,即遵循法定程序。

      行政處罰法確定行政處罰設定權的總原則是:行政處罰基本由法律/ 行政法規設定, 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作為補充。 ( 國家設定)

      2、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3、公正、公開原則(重要)

      ( 1)公正原則是處罰法定原則的必要補充,指在實施行政處罰時不僅要求形式合法,在自由裁量的法定幅度范圍內實施, 而且要求內容合法,符合立法目的。

      ( 2)堅持處罰公正 / 公開原則,必須做到:①實施處罰的動因符合行政目的;②處罰決定要建立在正當考慮的基礎上;③處罰的輕重程度應與違法事實/ 性質/ 情節及危害大小相適應;④行政處罰行為必須合乎理性,不能違背常理;

      ( 3)堅持處罰公開原則,最主要的是實施行政處罰的過程和結果要公開。

      ( 4)行政處罰法規定的保證行政處罰公開的制度有:表明身份制度、告知制度、聽取意見制度、聽證制度。

      4、處罰救濟原則(或稱權益保障原則)

      無救濟則無處罰,行政主體對相對人實施行政處罰時,必須保證相對人取得救濟途徑,否則不能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救濟有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相對人要求改正錯誤、聲明異議、陳述和申辯、要求聽證等。

      5、一事不再罰原則(很重要) 如何正確理解?

      指對相對人的某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同類處罰。理解應注意:

      ( 1)行為人的一個行為,同時違反兩個以上法律法規,可以給予兩次以上處罰,但如果處罰是罰款只能罰一次。可以是罰款+吊銷營業執照或許可證,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罰款+沒收財產,不能是罰款+罰款。

      ( 2)行為人的一個行為,違反一個法律法規,該法律法規同時規定可以并處兩種處罰,并處不違背一事不再罰原則。如沒收并處罰款,罰款并處吊銷執照。

      ( 3)違法行為性質嚴重已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時,依法應追究行政責任的當然適用。

      6、過罰相當原則:

      過罰相當原則, 指行政主體對違法行為人適用行政處罰,所科罰種和處罰幅度要與違法行為人的違法過錯程度相適應,避免過輕過重。

      不僅是行政處罰適用或實施時應遵循的,也是行政處罰設定時應遵循的原則。

      七十三、行政處罰的種類與形式依職權的單方行政行為

      1、人身自由罰:目前只有行政拘留,勞動教養已經廢止

      人身自由罰指行政機關實施的短期內限制或剝奪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行政法規、地方政府規章都不能規定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只能針對個人。

      行政拘留: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依法在短期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處罰。行政拘留的決定由縣/ 市公安機關或相當于縣一級的公安機關(總之是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作出。期限1-15 日,兩項以上違法行為并處的,不受此限。

      刑事拘留:公安機關對有重大作案嫌疑的嫌疑人作出的司法權措施。

      2、行為罰: 限制和剝奪違法相對人某種行為能力或資格的處罰措施。針對個人或組織。

      主要表現形式:責令停產停業、吊銷暫扣營業執照或許可證(酒駕)、科以相對人某種作為義務(限期治理、恢復植被)。

      3、財產罰: 使被處罰人的財產權利和利益受到損害的行政處罰。

      具體形式:罰款、沒收財物(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責令金錢或物質賠償。罰款:行政處罰,由行政機關作出,針對尚未構成犯罪的一般違法行為。

      罰金:刑事處罰,由法院作出,針對犯罪分子合法的收入、沒有被用來從事違法活動的物品不能沒收。

      4、聲譽罰: 行政主體對違法者的名譽、榮譽、信譽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損害,以示警戒的行政處罰。主要形式有:警告、通報批評。

      警告和通報批評的區別:①適用范圍不同。警告適用廣,自然人、法人、組織都適用,通報批評只適用于法人或其他組織,不適用于自然人;②處罰的內容不同。警告主要是精神上的損害,通報批評是對榮譽、信譽造成損害;③形式不同。警告可以書面、口頭;通報批評必須書面;④處罰方法不同。警告可以單處或并處,通報批評往往單獨使用。

      七十四、行政處罰的管轄:

      1、行政處罰的主體:

      法定或授權: 行政處罰必須由有法定權限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實施。

      委托: 依照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可以將某些行政處罰實施權委托給其他機關或組織;但對于行政拘留(涉及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則只能由法定行政機關行使,不能委托 。

      能進行委托的,受委托方必須具備的條件:A.依法成立;B.不具有營利目的;C.有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業務的人員;D.有對違法行為進行技術檢查或技術鑒定的條件。受委托的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以委托機關名義進行,接受委托機關監督,不得再行委托,由委托機關承擔責任。

      2、行政處罰的管轄規則:

      ( 1)一般規則:行政處罰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生產、運輸、銷售)管轄。違法行為人住所地管轄更方便,與行為發生地協商后,也可由違法行為人住所地 管轄。

      ( 2)兩個以上行政主體都有管轄權,或違法行為地難以查明的,由最先查處的行政主體管轄。

      ( 3)認為查處的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移送司法機關。

      ( 4)兩個以上行政主體發生管轄權爭議,協商,協商不成,報請共同的上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 5)級別管轄由法律法規規定。上一級有權管轄下一級的行政處罰案件;下級行政主體可以報請上一級管轄。

      ( 6)相關人員不在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管轄區域內,可委托這些人員所在區域的行政機關詢問或調查取證,其有義務協助。

      七十五、行政處罰的適用

      (一)、行政處罰適用的條件:

      ( 1)前提條件:行政違法行為客觀存在。

      行政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只要具備主體條件、客觀條件即可。主觀過錯不是行政違法的構成條件。

      ( 2)主體條件:行政處罰必須由有法定行政處罰權的適格主體實施。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明確授權的組織

      ( 3)對象條件:違反行政管理秩序、具有一定責任能力的行政違法者。行為和財物不是行政處罰適用的對象。不滿 14 周歲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沒有責任能力,不予行政處罰。例:醉酒的人盜竊,處罰不免責,因為明知醉了可能有危害。

      ( 4)時效條件:超過法定的追究違法者責任的有效期限,不得對違法者適用行政處罰。

      一般時效:行政處罰法規定,違法行為在2 年內未被發現 ,不再給予行政處罰。理解:張三偷手表被發現,跑了5年,因為已經發現,回來還要追究行政處罰。

      特別時效: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時效6 個月,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的時效5 年。

      (二)、行政處罰適用的方法:

      1、不予處罰與免于處罰

      ( 1)不予處罰與免于處罰的區別:不予處罰是本不應該處罰;免于處罰是本來應該處罰,但存在特殊情況。

      ( 2)不予處罰:指因有法律法規規定的事由存在,對某些形式上違法但實質上不應承擔違法責任的人不適用行政處罰。

      【多選】 不予處罰情況有:①不具有責任能力的人違法不予處罰,包括不滿14 周歲的未成年人、不能控制或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②生理缺陷原因而致違法,不予處罰 (盲人闖紅燈不處罰,聾啞人闖紅燈, 處罰)。③正當防衛; ④緊急避險;

      ⑤意外事故而致違法(杭州最美司機);⑥行政機關責任而致違法行為;⑦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結果。

      ( 3)免于處罰:指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考慮有法定特殊情況存在,對本應處罰的免除其處罰。免于處罰必須以法律法規規定的免除情節為依據。

      法定的免予處罰的情節主要有:①行為人的違法行為是因行政管理人員過錯造成的;②因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影響及其他因素而違法的。例:戶外廣告,因政策影響,最近規定不允許掛廣告,免予處罰。

      2、應當處罰與可以處罰:

      醉酒的人違反治安管理,應當處罰;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違反治安管理,應當處罰。又聾又啞的人,可以不處罰。

      3、從輕、減輕、從重處罰(行政處罰里沒有加重)

      拘留 3 日-5 日,在幅度范圍內按比較輕的(3 日)叫從輕;在處罰幅度最低線以下叫減輕,如2 日;從重是在幅度以內選擇較重的( 5 日);加重是在幅度以上。

      ※應當從輕、減輕的情形:①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②受脅迫、誘騙、教唆實施違法行為的;③配合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④已滿14 不滿 18 的人違法的;⑤其他。

      4、單處與并處

      5、行政處罰與刑罰的競合適用:同一行為既違反行政法又違反刑法。

      ( 1)只由司法機關裁量刑罰處罰。高曉松,拘役,就不給行政拘留;

      ( 2)雙重適用:法律明文規定可以雙重處罰的就可以

      ( 3)免于刑事處罰后適用行政處罰。情節輕微,不拘役了,就行政處罰,拘留。達到教育目的。

      6、單位的兩罰:處罰單位(罰款)、主要責任人員(拘留、判刑)

      七十六、行政處罰的決定程序

      (一)簡易程序:又稱當場處罰程序,指在具備某些條件的情況下,由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

      適用簡易程序的條件:①違法事實確鑿;②有法定依據;③較小數額罰款或警告的行政處罰。(公民50 元以下,法人1000 元以下;道路安全,路邊停車,200 元,簡易程序) 。

      簡易程序應遵循的步驟:表明身份、說明處罰理由、給予陳述和申辯機會、制作筆錄、交付當場處罰決定、備案。

      (二)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是聽證程序的前提程序,簡易程序無聽證程序。

      一般程序的步驟:①立案;②調查取證;③說明理由并告知權利;④聽取陳述和申辯;⑤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聽證程序: (重要)

      1、行政處罰的聽證程序 :

      是普通程序中的一個特殊環節,指對重大 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前,在違法案件調查承辦人和當事人的參加下,由行政機關專門人員主持聽取當事人申辯、質證和意見,進一步核實和查清事實,以保證處理結果合法、公正的一種程序。

      不是必經程序,也不是與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并列的獨立、完整的行政處罰程序。應當事人申請才進行。

      2、聽證程序的適用范圍:

      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事人要求,須公開舉行有厲害關系人參加的聽證會,在質證和辯論基礎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緵]有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的聽證】

      3、聽證程序的特征:

     ?、儆尚姓C關主持,并由利害關系人參加;主持人不能是案件調查人員,但還是行政處罰機關的人。

     ?、诼犠C公開進行;行政機關、利害關系人參加,社會各界也可旁聽。

     ?、勐犠C程序適用于行政處罰領域,但并非所有行政處罰案件都可適用。

      ④以當事人申請為前提。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才組織聽證。【行政許可的聽證由行政機關依職權啟動】

     ?、萁M織聽證是行政機關的法定義務。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4、聽證程序的組織:

      ( 1)聽證的申請與決定。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3 日內提出。有必要時行政機關也可主動組織聽證。

      ( 2)聽證通知。作出組織聽證的決定后,行政機關應在聽證開始的7 日前,書面通知當事人。

      ( 3)聽證的形式。除了涉及個人隱私、商業秘密、國家秘密外,一律公開進行。

      ( 4)舉行聽證會。由行政主體指定非本案調查取證的和與本案無利害關系的人主持。

      ( 5)制作聽證筆錄。

      ( 6)聽證費用。當事人不承擔聽證費用。行政機關自己承擔。

      5、行政處罰決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公安機關作出吊銷許可證、2000 以下罰款,可以聽證。

      七十七、行政處罰的執行程序:

      有三項重要內容:

      1、實行處罰機關與收繳罰款機構相分離(罰繳分離)

      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后,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不能自行收繳罰款,由當事人自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15 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上繳國庫。

      可以依法當場收繳罰款的3 種例外情況: ①依法給予20 元以下罰款的; ②當場不收, 事后難以執行的; ③在交通不便地區,當事人去銀行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可以當場收繳。

      2、收支兩條線:罰款全部上繳國庫

      3、強制實行: 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后,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履行,則導致強制執行。

      實施強制執行有三種措施:①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按日加收罰款數額的3%;②將查封、扣押的財務拍賣或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交罰款;③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七十八、行政強制的概念與特征:

      行政強制: 行政主體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順利進行,通過依法采取強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法義務的相對人履行義務或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或者出于維護社會秩序或保護公民健康、安全的需要,對相對人的人身或財產采取緊急性、即時性強制措施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總稱。

      行政強制的特征:強制戒毒、強制醫療

     ?、僦黧w:行政機關或授權組織;

      ②對象:行政相對人。 A.拒不履行行政法義務的行政相對人,B.或對社會秩序或他人健康或安全可能構成危害的行政相對人、C.或其本身正處在或將處在危險狀態的行政相對人。行政強制并非適用所有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相對人。

     ?、勰康模罕WC法定義務的徹底實現,維護正常社會秩序。

     ?、芊尚再|:具有可訴性的具體行政行為。相對人不服,可以起訴。

      七十九、行政強制的種類:

      1、以調整內容為標準,分為:對人身的強制措施、對財產的強制措施

      對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強制拘留、強制扣留、限期出境、驅逐出境、強制約束、強制遣返、強制隔離、強制治療、強制戒毒、強制傳喚、強制履行。

      對財產的強制措施:凍結、扣押、查封、劃撥、扣繳、強行拆除、強制銷毀、強制檢定、強制許可、變價出售、強制抵繳、強制退還。

      2、以適應目的和程序為標準,分為: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執行措施

      ( 1)行政強制措施:又稱即時強制 ,指遇有嚴重影響國家、集體或公民利益的人或物,行政機關為維護社會穩定,依照法定職權, 對違法行為人的財產或人身自由采取緊急措施予以限制的行政行為,是法律賦予的緊急處置權。主要形式有:強制帶離現場 / 盤問;約束 / 扣留;使用警械 / 武器;強制檢疫 / 強制治療。強制約束至酒醒。

      ( 2)行政強制執行措施:行政主體為保證行政相對人義務的實現,采取一定強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相應義務的相對人履行義務或通過其他法定方式使相應義務得以實現。分為間接強制執行措施/ 直接強制執行措施。間接強制執行措施主要有兩種形式:

     ?、俅男校?行政主體雇人代替行政法義務的相對人履行義務而強制義務人繳付勞務費用的行政強制方式。代履行的義務一般都是作為義務,并且可以請人代為履行,不以義務人親自履行為必要。:讓挖溝不去,找人代;歌星唱歌只能自己去。

      ②執行罰:行政主體對拒不履行行政法義務的相對人處以一定數額的金錢給付義務,促使其履行義務的行政強制方法。仍不履行,再罰。拒不履行的是無法由他人代為履行的義務(多是作為義務,也有不作為義務)。

      直接強制執行措施主要有:查封/ 扣押;凍結 / 劃撥;扣繳 / 抵繳;強制收購 / 限價出售

      八十、行政強制與行政訴訟強制措施的區別:

      1、適用主體不同:行政強制的主體只能是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即使要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時,主體也是行政機關。行政訴訟中的強制措施,只能由法院在行政訴訟中對妨害訴訟行為的人適用。

      2、適用目的不同。行政強制的適用,是為了預防或制止相對人違法侵害或迫使義務人履行法定義務或達到與履行相同的狀態。行政訴訟強制措施的適用,是為了排除影響行政訴訟活動的障礙,保證訴訟順利進行。

      3、依據的法律規范不同。行政強制依據的是行政法律法規(實體法);行政訴訟強制措施依據的是行政訴訟法律規范(程序法)。

      4、適用法律的后果不同。行政強制大都可訴,行政訴訟強制措施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八十一、行政強制與行政處罰的區別:

      1、性質不同。 行政強制是行政執法過程中的重要手段和保障,不是最終的處理行為;只要相對人放棄或停止危害社會秩序,符合停止適用的條件,行政強制措施即可解除。行政處罰是對實施了行政違法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人的最終處理結果,具有制裁性,非經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改變。

      2、目的不同。 行政強制的目的是預防或制止違法行為的發生或繼續,或迫使義務人履行義務或達到與履行相同的狀態。行政處罰的目的是通過對相對人實施一定的懲戒,教育其遵守法律。

      3、法律后果不同。行政強制是為了保障行政執法目的實現,不給相對人施加義務;行政處罰是為了最終制裁相對人的行政違法行為,主要會施加義務。

      八十二、行政規劃(新增,未考過)

      1、行政規劃: 行政主體在實施公共事業和其他活動之前,先綜合提出行政目標,事先制定規劃藍圖, 以作為具體行政目標, 并進一步制定為實現綜合目標所必需的各項政策性大綱的活動。

      2、特征: 綜合性;法定性;裁量性;長期性;現實性。

      3、種類: 科技振興計劃(非拘束性規劃)/ 城市建設規劃(拘束性規劃)

      4、行政規劃的作用:程序功能;整合功能(避免各自為政);引導與約束功能;評價功能。

      八十三、行政合同概述:

      行政合同: 又叫行政契約,指行政主體為了行使行政職能、實現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標,與相對人協商,相互意思表示一致達成的協議。行政合同是雙方行政行為。

      特征: ①行政合同當事人一方必定是行政主體。例:行政機關與研究所簽訂科研合同(研發新式武器)。

     ?、谛姓贤炗喌哪康氖切惺剐姓毮埽瑢崿F特定行政管理目標。

      ③以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為前提,這點與一般行政行為區別開來。

     ?、苄姓贤男?/ 變更/ 解除中,行政機關有行政優益權,這點與民事合同區別開來。

     ?、菪姓贤m紛通常通過行政法的救濟途徑解決??梢酝ㄟ^行政審判來解決。

      八十四、種類與作用:

      1、種類: 最常見的幾種行政合同:

      ( 1)政府采購合同; ( 2)科研合同;(3)國家訂購合同,如糧棉訂購合同;( 4)公用征收合同,如房屋拆遷;( 5)公益事業建設投資合同,BOT 政府特許經營合同,build-operate-transfer(建設 - 經營- 移交),如道路 / 橋梁/ 水利等大型基礎設施建設;(6)土地等國有資源的使用和開發利用合同;(7)企業承包管理合同。

      3、作用:

      行政機關角度,行政合同可以更好地行使行政職能,又可以因合同雙方權利義務的明確性而避免相互推諉。行政相對人角度,更好發揮積極性和創造性,可以使合同爭議發生后控告有門,解決有據。

      訂立行政合同可以使當事人雙方發生爭議時控訴有門,解決有據。

      八十五、行政合同的締結、變更、解除

      (一)行政合同的締結

      1、締結行政合同的原則: (1)適應行政需要; (2)不超越行政權限; (3)合同內容必須合法。

      2、締結行政合同的方式:招標(行政合同簽訂的最主要方式)、拍賣、邀請發價(不一定與要價最低的締結合同,而是邀請

      選擇他認為最適當的行政相對人簽訂合同;公開招標, 但行政機關在參加投標的企業中有選擇合同當事人自由)、直接磋商。

      (二)行政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論述題】

      1、行政機關的權利:①選擇合同相對人的權利;②對合同履行的監督權和指揮權;③單方面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權利(因行政優益權);④對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的相對人的制裁權。

      單方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限制:這種權力只能在公共利益需要的限度內行使;不能變更或解除與公共利益無關的條款;對相對人因變更或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損失予以補償;變更超過一定限度或接近一個全新義務時,相對人可以請求另訂合同。

      民事合同中沒有的權利:對合同履行的監督權和指揮權;對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的相對人的制裁權。

      2、行政機關的義務:①依法履行合同的義務;②保證兌現其應給予相對人的優惠或照顧義務;③給予相對人物質損害賠償或補償的義務;④按合同規定給付價金的義務。

      3、相對人的權利:①取得報酬權;②損害賠償請求權(行政機關過失受到損害);③損失補償請求權(行政機關因為公共利益需要單方變更或終止合同);④不可預見的困難情況的補償權(特大病蟲害、特大洪災)。

      4、相對人的義務:①按合同規定認真履行合同的義務;②接受行政機關管理/ 監督/ 指揮。

      (三)行政合同的履行

      行政合同履行應遵循的原則:①實際履行原則;②自己履行原則;③全面適當履行原則。

      (四)行政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行政合同變更基于兩種理由:①行政機關為公共利益需要行使裁量權,單方變更合同;②因一定的法律事實出現而導致行政合同變更,如不可抗力。

      2、行政合同的解除方式有兩種:①單方解除,即行政機關基于單方意思表示即可產生解除效力;②協議解除,相對人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征得行政機關同意后提前終止行政合同。

      3、變更和解除的法律后果:①變更后,原合同不再履行,雙方按變更后的合同行使權利履行義務;解除后,雙方合同關系終止。②因行政機關單方原因變更或解除的,行政機關應對相對人因此受到的損失進行補償。

      (五)行政合同終止的情形:①合同履行完畢或合同期限屆滿;②雙方當事人同意解除;③行政機關單方面解除;④不可抗力導致合同履行不能;⑤行政機關因相對人過錯而宣布解除;⑥因行政機關嚴重過錯,法院根據相對人申請判決解除。

      (六)行政合同糾紛的解決途徑: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注意:行政合同糾紛屬于行政糾紛;可以適用調解;承擔責任的形式主要是賠償責任,可以適用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

      八十六、行政指導

      1、行政指導: 指行政主體在其職責/ 任務或所管轄的事務范圍內,為適應經濟和生活需要,基于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在行政相對人的同意或協助下,適時靈活的采取非強制性手段,以有效實現一定行政目的,不直接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

      2、特征: ①行政指導是行政主體的社會管理行為;②適應范圍廣泛,方法多樣,包括指導/ 勸告 / 建議/ 示范/ 告誡等方式;

     ?、蹖儆诜e極行政范疇(傳統行政是消極行政);④是符合現代法治原則的一種具有行政活動性質的行為;⑤是一種柔性的不具有法律強制力的行為;⑥不直接產生法律后果。

      3、種類:

      ( 1)宏觀行政指導(對不特定的行業和相對人進行的)/ 個別行政指導(針對特定行業/ 地區和相對人進行的) ;

      例:某行政機關針對某企業經營不善或不良行為,在尚未達到違法或違法情節輕微時提出的勸告/ 希望/ 警告,屬于個別指導。

      ( 2)管制性行政指導(對妨害秩序或公益的行為加以抑制,如抑制物價暴漲和違章建筑)

      調整性行政指導(相對人之間發生爭執,互相協商不成時出面調停,如公共汽車公司直接發生沖突協商不成影響公共交通) 促進性行政指導(為促使相對人行為合法化而給予的指導,為推進中小企業合理化現代化實現社會平衡協調發展所實施的, 例:農業經營指導 / 職業指導)

      4、行政指導的意義: 是對現行法律不完備的及時補充; 是對某些僵硬法律手段的有效替代; 體現現代行政管理民主化趨勢。

      5、作用: 對強制性法律手段的補充作用;對經濟發展的引導和促進作用;對社會生活的協調和疏導作用;對損害社會利益

      行為的預防和抑制作用。

      八十七、行政程序的概念與種類:

      1、行政程序: 指行政主體作出行政行為的過程中所遵循的步驟/ 順序/ 方法/ 方式/ 時限的總和。

      特征:就作出行政行為的過程而言;規范的核心對象是行政主體的行為;表現為步驟/ 順序/ 方法/ 方式/ 時限的總和。

      2、種類:

      以行政事務的法律目的和行政程序的適用范圍為標準,分為內部行政程序/ 外部行政程序;

      以行政事務處理的適用頻率、范圍、時限和行政程序的適用對象是否特定為標準,分為抽象行政程序/ 具體行政程序; 以法律是否有明確規定和要求為標準,分為自由行政程序/ 法定行政程序;

      以行政事務的法律關系特點為標準,分為行政立法/ 行政執法 / 行政裁判程序。

      八十八、行政程序法:

      行政程序法:是規定和規范行政程序的法。

      作用: 監督和控制行政權的作用;保護相對人合法權益的作用;提高行政效率的作用。

      八十九、行政程序法的歷史發展

      1889 年西班牙《行政程序法》是以法典形式出現的第一部行政程序法。

      奧地利 1925 年《行政程序法》代表國外行政程序法典化的第一階段;

      美國 1946 年《聯邦行政程序法》代表國外行政程序法典化的第二階段

      1989 年頒布的《行政訴訟法》明確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等具體行政行為不得“違反法定程序”,確立了司法機關對行政程序的審查權。

      《行政處罰法》第3 條確立了處罰法定原則,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缎姓幜P法》的頒布實施,無疑是我國行政程序法制建設的里程碑。

      2000 年《立法法》對立法的程序作出規定;

      2003 年《行政許可法》對聽證制度的規定,較其他法規范更為完善,充分體現了參與型行政的理念。目前我國還沒有整體的行政程序法。

      九十、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

      1、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則:指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過程中,在程序上所應遵循的基本精神和準則。

      2、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的內容:程序公正原則、相對人參與原則、效率原則。程序公正原則是現代行政程序的起碼要求, 是現代行政民主化的必然要求。

      3、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重點):

      ( 1)程序公正原則的保障制度:回避制度;合議制度;辯論和聽證制度;專家咨詢(論證)制度。

      為確保行政相對人能夠切實參與行政過程,防止行政權的獨斷專橫,保證公民合法權益,各國普遍運用辯論和聽證程序。

      ( 2)相對人參與原則的保障制度:相對人參與本身是確保程序公正的重要途徑,也是程序公正的構成內容。

      ①表明身份制度;②公開、告知和說明理由制度;③陳述、申辯程序、聽證程序和調查程序;④救濟程序的告知制度。

      ( 3)效率原則的保障制度:① 時限、時效制度;② 關于步驟、順序的制度安排;③ 簡易程序的活用。當場收繳: 20 元以下罰款;不及時收繳事后難執行;交通不便。

      當場處罰:違法事實清楚確鑿;有法定依據;個人50 元以下罰款、單位1000 元以下罰款。(簡易程序)

      九十一、行政違法的概念與特征:

      1、行政違法: 指行政法律關系主體違反行政法定義務,侵害受法律保護的行政關系,對社會造成危害,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行政違法包括行政主體違法和行政相對人違法。

      2、行政違法的特征:

      ( 1)行政違法的主體是行政法律關系主體。不具有行政法律關系主體資格,其行為就不能構成行政違法。

      ( 2)行政違法是違反行政法律規范,侵害法律規范保護的行政關系的行為。

      ( 3)行政違法是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

      ( 4)行政違法的法律后果是承擔行政責任。

      九十二、行政違法的構成要件:

      1、行為主體必須具有行政法律關系主體資格;2、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具有相關法定義務;

      3、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具有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

      4、行政違法是一種客觀存在,不考慮主觀要件。只要行為違反了行政法規范,就構成行政違法行為。

      九十三、行政違法的分類:

      1、根據行政法律關系主體不同,分為行政主體的違法、行政相對人的違法。 行政主體違反行政管理規范的行政管理行為,稱為違法行政。違法行政細分類:

      ( 1)國家行政機關違法行政:行政機關自身承擔責任

      ( 2)公務員違法行政:所屬行政機關承擔賠償責任,再由該行政機關向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公務員追償

      ( 3)被授權組織違法行政:該組織承擔責任,由行政機關授權的,授權機關連帶

      ( 4)被委托組織違法行政:委托行政機關承擔責任

      2、根據方式和狀態不同,分為作為行政違法、不作為行政違法。

      3、根據內容和形式不同,分為實質性行政違法、形式性行政違法。

      實質性行政違法具體表現:①行為主體不合法;②行為超出行為主體的法定權限;③意思表示不真實;④行為內容與行政法規范所規定的目的、原則和規則相悖。【懲罰性行政責任,往往被撤銷,從其發生時即沒有法律效力】

      形式性行政違法具體表現:①行為的作出和實施不符合法定程序;②行為的表現形式不符合法定形式。【補救性行政責任】

      4、根據行政的范圍,分為內部行政違法、外部行政違法。

      內部行政違法只能行政救濟,外部形狀違法可以行政救濟、司法救濟。

      九十四、行政不當

      1、行政不當,指行政主體所作出的合法但不合理、不適當的行為。

      2、與行政違法相比較,行政不當的特征:

      ( 1)行政不當不構成行政違法,它以合法為前提,是合法幅度內的失當;

      ( 2)行政不當只針對裁量行為,行政違法針對羈束行為、裁量行為;

      ( 3)行政違法必然引起行政責任,可以引起懲罰性、補救性行政責任,行政不當一般只引起補救性行政責任。

      ( 4)行政違法一旦確認,一般溯及其發生時即無效;行政不當一般只部分影響其效力。

      九十五、行政違法的法律效果:

      1、對行為本身效力的影響:行政違法不為法律所承認,不具有法律效力;

      2、對行為人責任的影響:行政違法的主體,都必須對其行政違法承擔行政責任。

      3、對法律救濟的影響:

      對行政主體的行政違法的法律救濟包括權力機關救濟、行政救濟、司法救濟三種。權力機關有權撤銷行政機關不適當的決 定和命令。任何行政機關可以撤銷自己作的行政行為;任何行政機關都有權依法定權限撤銷下一級行政機關的違法行政行為。對行政相對人行政違法的法律救濟,包括行政救濟、司法救濟兩種。

      九十六、行政不當的法律效果:

      1、行政不當的法律效果內容:

      ( 1)不當行政的法律效果:不當行政不能導致行政行為無效,法院只能審查是否符合事實及是否合法。

      行政相對人有權要求行政機關糾正不當行政;權力機關和上級機關有權改變或撤銷同級或下級的不當行政行為,這種改變或撤銷不具有溯及力,只是對不當行政的糾正。

      ( 2)對責任的效果:不當行政的責任者以承擔補救性行政責任為限,不必然引起懲罰性行政責任。

      2、對行政不當的法律救濟:包括權力機關的救濟、行政機關的救濟兩種,不存在司法救濟。一般采用改變或撤銷兩種基本方法。只有在行政處罰顯示公正時,法院才能判決變更。

      九十七、行政責任的概念與特征:

      1、行政責任: 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因違反行政法定義務而引起的,依法必須承擔的法律責任,即行政違法及部分行政不當(顯示公正)引起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2、行政責任的特征:

      行政責任的主體是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包括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行政責任是行政法律關系主體違反行政法規范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行政責任是行政法上的法律責任。

      九十八、行政責任的構成要件:

      (一)行政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

      存在違反行政法律義務的行為;存在承擔責任的法律根據;主觀過錯的要件性問題(不過問行為人的主觀因素)。

      (二)行政主體及公務員行政責任的構成要件:

      1、違法行政或不當行政,是行政責任產生的前提條件

      2、行政責任主體是行政主體及公務員

      3、只有發生在行政公務行為中的行為才能引起行政責任。下班的公行為也算;警察吃飯喝醉把飯店砸了,自己賠。

      4、行政責任的追究須為行政法律規范所確認

      只有行政主體及公務員的行政行為出現下述違法或不當時,才承擔法律責任:

      ①實施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主要依據不足或事實不清;②欠缺行政行為的法律依據或適用法律錯誤;③超越法定權限范圍;

     ?、苋狈Τ浞值姆ǘɡ碛啥懿宦男蟹ǘ氊?⑤違反法定程序和形式;⑥違反法定目的而濫用職權;⑦行為內容顯示公正。

      ( 5)行政責任的成立,不以損害存在和主觀過錯為要件

      九十九、行政侵權責任的概念:

      行政侵權責任:行政主體違反行政法律義務,侵犯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而依法應承擔的法律后果。

      行政侵權責任的主體僅限于行政主體,不包括行政相對人。被侵害的對象只限于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行政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①存在行政違法行為、②存在承擔責任的法律依據、③有被侵權事實、④行政違法行為與侵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

      一百、行政責任的追究與免除

      1、追究行政責任的原則:責任法定原則、責任與違法程度相一致原則、補救/ 懲戒和教育相結合原則。

      2、行政責任的免除:

      排除行政違法性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

     ?、僬敺佬l;②緊急避險; ③利害關系人同意的行為 (某組織獲得別人的自愿捐款)

     ?、軋绦杏幸嬗谏鐣穆殬I行為(救護車、警車等闖紅燈);⑤在法定范圍內行使權力的行為(如醫療機構把傳染病人隔離治療)。

      一百零一、行政主體承擔行政責任的具體方式

     ?、偻▓笈u; ②賠禮道歉、承認錯誤;③恢復名譽、消除影響;④返還權益;⑤恢復原狀;⑥停止違法行為 ;⑦履行職務;

     ?、喑蜂N違法的行政行為;⑨糾正不當的行政行為;⑩行政賠償。1-6-8 是懲戒性的。

      一百零二、公務員承擔行政責任的特點:①引起行政責任的行為是公務員違法行使職權的職務行為;②一般公務員不直接對行政相對人承擔行政責任;③公務員的違法行政責任主要是懲戒性的。

      公務員行政責任的具體方式:①接受批評教育;②承擔賠償損失責任(被追償);③接受行政處分。

      一百零三、行政相對人承擔行政責任的方式:

      ①承認錯誤、賠禮道歉;②接受行政處罰等制裁;履行法定義務;③恢復原狀、返還原物;賠償損失。對外國人還有限期離境、驅逐出境、禁止入境等。

      一百零四、行政復議的概念及特征:

      1、行政復議:指國家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管理職權時,與作為被管理對象的行政相對人發生爭議, 根據行政相對人的申請,由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機關依法對引起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復查并作出決定的一種行政活動。

      2、特征 / 含義: ①行政復議以行政相對人的申請為前提(不告不理);②行政相對人提出復議申請是因為不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 抽象行政行為可一并提起附帶性審查, 但不能單獨提起。 ③復議機關是依法有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國家行政機關。例:某市的某區公安局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相對人不服,市公安局、區人民政府作為復議機關。④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處理行政爭議的活動。⑤復議結果是以行政機關的決定表現出來的。⑥行政復議受法定期限的限制。

      一百零五、歷史發展:

      1999 年 4 月 29 日通過行政復議法;2007 年 5 月 23 日通過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明確復議機構的職責、細化工作程序、明確違反行政復議法律的責任、健全行政復議制度。

      一百零六、行政復議的基本原則:5+5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

      1、行政復議應當遵循合法原則:

      指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行政機關,必須嚴格按照憲法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職責權限,以事實為根據, 以法律為準繩, 對行政相對人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按法定程序進行審查。

      包括以下內容:①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主體應當合法;②審理復議案件的依據應當合法;③審理復議案件的程序應當合法。

      2、行政復議應當遵循公正原則:復議機關必須充分考慮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兩方面的合法權益,不偏袒任何一方。

      3、行政復議應當遵循公開原則:

      4、行政復議應當遵循及時原則:

      5、行政復議應當遵循便民原則:

      還應遵循以下原則:

      6、依法獨立行使行政復議權的原則:有三層含義

      ( 1)復議權只能由復議機關專門享有,其他行政機關、權力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不享有行政復議權;

      ( 2)復議機關行使復議權,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定,合法性的基本要求;

      ( 3)復議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依法獨立行使行政復議權,不受任何非法干涉。

      7、一級復議原則:

      只能復議一次,向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提出。

      例外:對省部級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原部門提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最終裁決?!就墢妥h,只針對省部級。】

      8、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和適當進行審查的原則

      在行政復議中,復議機關既要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還要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適當性。合法、合理

      9、不調解原則:

      在行政復議過程中,對行政機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和適當,復議機關只能作出肯定性或否定性判斷,不能由行政爭議雙方自行解決。行政機關代表國家,不能隨便調解。

      兩種例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 復議機關可以按照自愿、合法原則調解:①相對人對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②當事人之間的行政賠償或行政補償糾紛?!咀ト俗ュe了】

      10、書面復議原則:

      復議機關在審理行政復議案件時,原則上僅就案件的書面材料進行審理。不必傳喚申請人、被申請人、證人、其他參加人, 不用質證、辯論。申請人只需要郵寄復議申請書。

      一百零七、行政復議的作用和意義:

     ?、偈潜Wo相對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法律制度;②有利于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防止和糾正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③可以促進民主政治建設,健全社會主義監督法制。

      一百零八、行政復議法律關系的概念與特點:

      1、行政復議法律關系:指在復議關系中,行政復議機關與復議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及其他復議參加人、復議參與人之間,為了解決行政爭議,依據行政復議法律規范的規定而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

      2、特點:

      ①行政復議法律關系是由行政復議過程中發生的諸多法律關系構成的統一體;

     ?、谠谛姓妥h法律關系中,行政復議機關 始終是行政復議法律關系的一方,并居于主導地位 。

     ?、坌姓妥h法律關系是一種監督行政法律關系 ;

     ?、軓妥h當事人在行政復議中法律地位平等 ,但雙方的復議權利和復議義務并不對等 。

      一百零九、行政復議法律關系的主體:

      包括行政復議機關、行政復議參加人、其他參與人。

      1、行政復議機關:居中裁判

      2、行政復議參加人:當事人(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復議代理人

      ( 1)申請人: 行政相對人

      行政復議申請人資格在三種情況下可以轉移:①有權申請復議的公民死亡,近親屬可以申請復議;②有權申請復議的公民為無限人,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申請復議;③有權申請復議的法人或組織終止,承受權利的法人或組織可以申請復議。

     ?、僦黧w消失,②未轉移,代為行使,自己名義,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

      ( 2)被申請人: 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①由一個行政機關獨立作出某項具體行政行為的,該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②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申請人;

      ③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該組織是被申請人;【授權的組織,組織是】

     ?、苄姓C關委托的組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委托的,誰委托的誰是被申請人】

     ?、?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被撤銷,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⑥下級依法經上級批準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批準機關 是被申請人;

      ⑦行政機關設立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或其他組織,未經法律法規授權,對外以自己名義 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該行政機關 是被申請人。

      例:派出所、工商所以自己名義作出,由派出的派出機構公安分局做被申請人。派出所經公安分局批準,對張三處罰, 不服,被申請人是公安分局。

      ( 3)行政復議第三人:同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第三人不參加,不影響復議的審理。

      ( 4)行政復議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3、其他參與人: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翻譯人。沒有利害關系,圍繞查明事實進行。

      一百一、復議關系的客體:

      行政復議法律關系的客體,指行政復議法律關系的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

      分兩種情況:①復議機關與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來說,復議法律關系的客體是被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

      ②復議機關與其他復議參與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來說,復議法律關系的客體是行政爭議案件的事實和證據。

      一百一十一、復議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消滅:

      1、發生:

      2、變更:①復議機關受理后發現不屬于自己管轄,應當移送;②作為申請人的公民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資格轉移,轉移

      給近親屬或法定代理人;③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組織可以申請;④作為被申請人的行政機關被撤銷,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繼續。

      3、消滅:鑒定人完成鑒定,部分消滅。

     ?、購妥h機關作出復議決定前,申請人撤回復議申請,復議機關同意,

      ②申請人是公民,死亡且無近親屬進行資格移轉,沒必要繼續復議;

     ?、圩鞒鰪妥h決定前,被申請人改變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申請人同意并申請撤回復議申請,復議機關同意。

     ?、馨讣彶橥戤叄鞒鰪妥h決定。

      一百一十二、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列舉+概括

      1:行政處罰:對拘留、罰款、暫扣或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行政強制: 對限制人身自由或對財產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鞠拗迫松碜杂?、 對財產的行政強制】 。

      3:侵犯經營自主權: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法規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經營主體對財產的占有權、自主使用權,對收益的自主支配權、對資產的處分權。

      4:許可證案件:申請了但沒依法辦理;或者變更、中止、撤銷許可證的。

      5:不作為案件:申請行政機關保護人身、財產、受教育職責,行政機關拒絕或者不予答復。

      6:行政給付案件: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最低生活保障費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運用行政權力) 。沒運用行政權力, 請求相對人以贊助方式獲取錢財,不能申請復議。

      8:確認自然資源所有權或使用權案件:對于行政機關作出的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巨r村改革中承包出現較多】

      9:農業承包合同: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政合同不是都可以復議的,其中的農業承包合同可以復議】

      10:其他。

      一百一十三、行政復議管轄:

      1、管轄原則:

     ?、俜闲姓C關內部領導機制;行政復議是內部監督,審理合法性、合理性;行政訴訟只剩下合法性審查(例外:法院對顯

      例外:國務院各部委,要向自己復議,不能向國務院復議。

     ?、蹖jP、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只能向上一級主管部門復議。同級政府不管。

      B.特殊管轄:

     ?、賹π姓C關派出機構或行政機關工作部門的派出機構,有授權的行為,復議機關是該行政機關和該行政機關的同級政府。

      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派出所的權限是“警告和 500 元以下罰款”,區公安局的派出所作出的行為:派出所以自己名義作出罰款300 的處罰,權限內行為,被申請人是派出所自身,復議機關是區公安局和區政府;派出所以自己名義作出罰款600,幅度越權,被申請人是派出所自身,復議機關還 是區公安局和區政府;派出所以自己名義作出拘留5 天,種類越權,被申請人是區公安局,復議機關是區政府和市公安局。

     ?、趯Ψ煞ㄒ幨跈嗟慕M織做被申請人,復議機關是直接管理該組織的機關。

      例:教育部屬高校作被申請人,教育部就是復議機關。

      ③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受委托的機關只是行為主體,不能做復議被申請人,應由作出委托的行政機關做被申請人。復議機關按照委托機關的一般管轄處理。

      例:區食品藥品監督局委托食品行業協會對某食品廠處罰,被處罰人不服復議,被申請人應該是區食品藥品監督局,復議機關是區政府和市食品藥品監督局。

      ④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被撤銷前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被申請人是承繼其職能的機關,沒人承繼, 作出撤銷決定的機關是被申請人。復議機關回到一般管轄。

      例:甲市出版局被甲市政府撤銷,職能并入市文化局,對原市出版局的行為不服復議的,被申請人是市文化局,復議機關是市政府和省文化廳。

     ?、萁浥鷾实男姓袨椋航浬霞墮C關批準后實施想行為,以批準機關做被申請人。

      例:縣政府經市政府批準征收某村民的土地,復議被申請人是市政府,復議機關是省政府。

     ?、薰餐姓袨椋憾鄠€行政機關共同作出行政行為,這些機構是共同的被申請人,復議機關是共同的上級機關。

      例:市文化局和市公安局聯合執法,被處罰人不服,復議,被申請人是市文化局和市公安局,復議機關是市政府。

      ⑦對地方政府的派出機關(行政公署、街道辦)的行為,不服復議的,派出機關是被申請人,復議機關是排出它們的機關。

      例:行政公署作被申請人,復議機關是省、直轄市政府;街道辦作被申請人,復議機關是區政府或不設區的市政府。

      ( 2)隸屬管轄與同級管轄:

      隸屬管轄: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申請復議的,由該機關的上級行政機關管轄。

      上一級主管部門/ 同級政府同級管轄:對國務院部門或省級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該國務院部門或省級政府申請復議。

      ( 3)共同管轄與選擇管轄:

      共同管轄:對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復議,由它們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管轄。

      選擇管轄:兩個或兩個以上復議機關對同一復議案件都有管轄權,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一來管轄。

      ( 4)指定管轄與移送管轄:

      指定管轄: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對同一復議案件發生管轄權爭議,報請共同的上一級機關指定管轄。

      移送管轄:已受理,經審查發現自己無管轄權,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復議機關。

      一百一十四、行政復議程序

      1、申請:

      行政相對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以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60 日內提出復議申請。 可以書面、口頭申請。行政相對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已經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2、受理: 復議機關收到復議申請后,應當在5 日內審查。

      應裁定不予受理的情形:①具體行政行為不涉及復議申請人權益,或沒有具體的復議請求、法律及事實依據;②沒有明確的被申請人;③不屬于復議范圍和受理機關管轄;④復議申請超過法定期限,且無正當理由;⑤復議提出前,已向法起訴。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關系:①復議前置,法律法規規定應先復議再起訴的;②受理優先,復議機關已經受理的,不得向法院起訴;③選擇適用。既可以復議又可以訴訟的,一旦復議,在復議結束前不得起訴,或者一旦起訴不得再提起復議。

      3、審理:

      復議機關自收到復議申請書后,應當在5 日內進行審查。

      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7 日內,將復議申請書副本或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從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0 日內,向復議機關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材料或證據,提出答辯。

      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 日內作出復議決定。

      復議原則上是書面審查,申請人要求或者復議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調查、聽取意見。

      4、審理的內容:

      復議機關在審查復議案件時,不僅可以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和適當進行審查,還必須全面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事實和規范性文件,不受復議申請范圍的限制。這是復議區別于訴訟的顯著特點。

      相對人在對具體行政行為提起復議時,可以一并申請對該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進行審查。

      ※ 申請人認為行政主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以下三個規定不合法,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同時要求復議機關重新審查:① 國務院各部門的規定;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及職能部門的規定;③鄉鎮政府的規定。即規章以下的規范性文件。

      5、復議不停止執行: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原則上不停止執行。

      可以停止執行的四個例外:①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②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③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④法律規定停止執行?!径噙x】

      6、復議的決定:行政復議決定,指復議機關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的基礎上作出的審查結論。種類:

      ( 1)決定維持: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決定維持;

      ( 2)決定限期履行:復議機關認為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 3)決定撤銷、變更或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復議機關認為有下列情形之一,決定撤銷、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或確認原具體行政行為違法:①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②適用依據錯誤;③違反法定程序;④超越或濫用職權;⑤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多選】決定撤銷或確認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 4)被申請人不按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材料,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或理由作出與原來相同或基本相同的行為。

      7、復議依據: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規定

      8、復議決定的效力:復議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60 日內作出復議決定,法律規定為終局裁決的,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生效;非終局裁決的,申請人在法定起訴期滿(15 天)未起訴的,即發生法律效力。

      一百一十五、司法審查的概念:

      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向法院起訴。 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四個因素:①主體是法院;②對象是具體行政行為;③依據是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法院進行司法審查的法律依據的體系是統一的、多層次的,以憲法為基礎,以法律為骨干,包括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④司法審查的方式是訴訟程序。

      一百一十六、司法審查的作用:【簡答】

      有利于進一步完善我國的憲政體制;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有利于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有利于提高公民的民主、法治意識。

      一百一十七、司法審查的憲法依據與理論基礎【重要,論述】

      (一)司法審查的憲法依據:

      1、我國憲法確立了公民控告違法、失職的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主體資格和權利【公民有控告權】

      憲法規定:中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檢舉的權利。

      2、我國憲法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否則將被追究違法的責任。【國家機關必須守法】

      3、我國憲法確立了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審判主體地位?!惊毩徟械匚弧?/p>

      (二)司法審查的理論基礎:集中體現在四個原則上

      1、民主原則:

      人民通過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國家權力,產生并監督政府。 在我國建立行政訴訟制度,由公民對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提起訴訟, 請求法院予以審查,既是社會主義民主應當具備的重要內容,又是對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保障。

      2、法治原則:

      社會主義法治既以社會主義民主為基礎,又反過來對其加以保障。我國法治的核心內容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切國家機關和政黨都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法治原則不僅是建立司法審查制度的重要依據,而且決定著司法審查制度模式的 選擇。

      3、權力制約原則:防止權力濫用和防止腐敗的最好辦法是以權力制約權力。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司法審查制度,無疑是我國權力制約機制的一個重要方面。

      4、人權保障原則:我國《行政訴訟法》是一部重要的人權立法,社會主義人權原則是其重要的理論基礎。

      一百一十八、行政訴訟與其他訴訟共有的一般原則:

      

    1、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原則:法院依法對行政案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 、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注:不是不受所有機關的干涉,要受同級人大及常委會的監督、檢察院監督、黨的領導、群眾的監督

     

      2、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

      3、當事人訴訟地位平等原則:

      4、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原則:

      在目前的行政訴訟中,合議原則是絕對的。民訴、刑訴都有簡易程序,行政訴訟無簡易程序,必須合議。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一律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5、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原則:

      6、辯論原則:

      7、檢察院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的原則

      一百一十九、司法審查的特有原則:

      1、法院特定主管原則:含義是,法院只主管法律規定管轄的那一部分行政案件。我國《行政訴訟法》將法院主管行政案件的范圍作了列舉式規定:

     ?、僖蚓唧w行政行為引起爭議的案件;法院不管因抽象行政行為爭議的案件。

     ?、谛姓C關在管理國家事務時與相對人發生爭議的案件;法院不管行政機關管理內部事務的爭議、行政機關內部職權爭議。

      ③法院不管政府所為的國家行為(外交、國防)。

      例:公務員張某經常參與賭博。一日,張某因參與賭博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處以 15 日拘留和 1000 元罰款。張某所在單位收到公安機關對張某的裁決通知后,對張某予以開除處分。張某不服,分別以公安機關和所在單位為被告向法院起訴。法院是否可以受理?

      答:公安機關作出的是行政處罰,具體行政行為,可訴,法院可以受理;所在單位作出的是行政處分,內部管理事務,不可訴,法院不能受理。

      2、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原則:【簡答、論述】 【原則的內容、理由】

      這一原則包括兩項內容:①行政訴訟中法院一般只審查具體行政行為,不審查抽象行政行為;②行政訴訟中法院一般只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不審查合理性。

      行政訴訟中法院只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不審查合理性,具體理由是:

     ?、俑鶕椃ǎ?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權。裁定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屬于審判權范圍,確定行政行為在法律范圍內如何進行更為適當合理,屬于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屬于行政權范圍。

     ?、诜ㄔ洪L期進行審判活動,對適用法律最有經驗;行政機關長期進行行政管理活動,對法律范圍內如何實施行政行為能更合理適當,最有經驗。因此,合法性問題交給法院,合理性問題交給行政機關解決。

      ③行政訴訟法54 條規定法院對濫用職權的具體行政行為可以撤銷,對顯失公平的行政處罰行為可以直接變更,所以法院在

      有限范圍內依然可進行合理性審查。

      3、被告負舉證責任原則【重要,論述】

      被告負舉證責任,指作為行政訴訟被告的行政機關負有提供 賴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 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的責任。

      作用: 被告負舉證責任是依法行政原則在行政訴訟程序中的反映,既可以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防止其濫用職權,又可以對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予以保障,使行政相對人不因行政機關濫用權力,自己又無法舉證,而得不到實際有效的司法保護。

      從行政法角度看, 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應有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才能有效成立;因此,當該具體行政行為被訴后,行政機關就須證

      明其行為確實是根據一定的事實和法律作出的符合法律的行為。如果行政機關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和法律依據,就可能因此敗訴。被告不提供或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的,視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證據。在訴訟過程中, 被告及其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被告負舉證責任的同時,行政訴訟中的原告也負有舉證義務。原告對下列事項承擔舉證責任:①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但被告認為原告起訴

      超過法定期限的除外;②在起訴被告不作為案件中,證明其提出申請的事實;③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證明因受被訴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失的事實;④其他。

      4、行政訴訟期間行政決定不停止執行原則:

      在行政訴訟中, 當事人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因原告提起訴訟而停止執行,但此原則也存在四種例外情形:①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②③法院根據原告的申請或依職權,裁定停止執行【法院依申請裁定、依職權裁定】;④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停止執行的,例如治安管理處罰法107 規定,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行政拘留可以停止執行】。

      5、不適用調解原則:

      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可以用調解方式結案的只限于特定案件,如關于行政賠償的訴訟。【賠償訴訟可以調解】

      6、司法變更權有限原則:

      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

      所謂司法變更權有限原則 ,指在通常情況下法院不得變更行政決定,只有在特定條件與情形下才能變更行政機關的決定。

      確立這一原則的理由是:①行政訴訟的實質和核心是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所以一般情況下對合法的就維持,違法的就撤銷。②審判權與行政權有一定的權力分工。③實踐中往往發生行政機關嚴重濫用自由裁量權的現象,如果維持該處罰決定明顯有悖行政合理性原則,正是基于上述理由,行政訴訟才規定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法院可以判決變更。

      一百二、司法審查的受案范圍:小于等于行政復議受案范圍

      1、不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務等 行政處罰 的行政案件;

      2、不服限制人身自由或對財產查封、扣押、凍結等 行政強制措施 提起訴訟的行政案件;

      3、因 侵犯法定經營自主權 而提起訴訟的行政案件;【侵犯經營自主權案件】

      4、因拒絕頒發 許可證 等而提起訴訟的行政案件;【許可證案件】

      5、因不履行保護人身、財產權法定職責或不予答復而提起訴訟的行政案件;【不作為案件】

      6、不依法發給撫恤金的行政案件;【行政給予案件】

      7、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行政案件;

      8、其他。

      一百二十一、司法審查的排除范圍:下列不受司法審查的行為:

      ①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②抽象行政行為;③內部行政行為;④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⑤公安、國安等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⑥調解行為及仲裁行為;⑦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⑧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的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⑨不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一百二十二、級別管轄:

      我國法院設置分為四級,基層法院、中級法院、高級法院、最高法院,每一級設置行政審判庭。

      中級法院管轄: ①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 ②對國務院各部門或省級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③本轄區內重大、復雜案件(本轄區內重大、復雜案件指:①被告為縣級以上政府,且基層法院不適宜審理的案件;

      ②社會影響重大的共同訴訟、集團訴訟案件;③重大涉外或涉港澳臺案件;④其他)。

      高級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一審行政案件。

      最高院管轄: 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一審行政案件。

      審理國際貿易行政案件、反補貼、反傾銷行政案件,多數是高院或中院做一審法院。

      一百二十三、地域管轄:

      1、一般地域管轄: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經復議的,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

      未經復議的,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原機關所在地法院; 經復議維持的,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院機關所在地法院;經復議改變的,可以向原機關所在地法院,也可以向復議機關所在地法院。

      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情形:①改變所認定的主要事實和證據;②改變所適用的規范依據且對定性產生影響;③撤銷、部分撤銷或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處理結果。

      2、特殊地域管轄:

      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起訴的,被告所在地、 原告所在地(原告戶籍所在地、 經常居住地、 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法院管轄。

      因不動產起訴的,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3、共同地域管轄:兩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法院管轄。共同管轄與當事人選擇管轄聯系起來產生共同管轄的情形:①經復議,復議機關改變原決定的,原機關所在地、復議機關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轄權;②限制人身自由的,被告所在地、 原告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轄權;③不動產引起的, 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如果不動產跨區, 都有管轄權。

      一百二十四、裁定管轄:移送管轄、指定管轄、移轉管轄

      1、移送管轄:【同級之間】 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自己管轄時,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受移送的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行政訴訟案件移送必須具備下列條件:①移送的法院已經受理該案;②移送法院發現對已受理的案件沒有管轄權;③接受移送的法院對該案有管轄權。

      移送管轄的實質:案件移送,糾正管轄錯誤,不是管轄權的移送。移送管轄一般只能在同級之間進行,不用上級法院批準。

      2、指定管轄: 由于特殊原因,或兩個法院對同一案件的管轄權發生爭議,由上級法院裁定由哪個法院管轄。指定管轄的兩種情況:①特殊原因,有管轄權的法院無法行使管轄權;②管轄權爭議引起的指定管轄。

      3、移轉管轄: 【上下級之間】

      移轉管轄是經上級法院決定或同意,對一審行政案件的管轄權,由下級法院移轉給上級法院,或由上級法院移交給下級法院。“上級法院有權審判下級法院管轄的一審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轄的一審行政案件移交給下級審判。下級法院對其管轄的一審行政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法院審判的,可以報請上級法院決定”。

      4、移轉管轄與移送管轄的區別:

     ?、僖扑凸茌犚话阍谕壏ㄔ褐g進行,是地域管轄的補充措施,目的是將沒有管轄權的行政案件移交給有管轄權的法院。移轉管轄適用于有隸屬關系的上下級法院之間,是級別管轄的變通。

      ②移送管轄法院本身對本案沒有管轄權而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

      移轉管轄是有權管轄的法院經上級法院決定或同意,將其受理的行政案件移送無權管轄的法院,從而使無權管轄的法院取得管轄權。 移轉管轄是管轄權轉移,非經上級法院的決定或同意不得移轉。

      一百二十五、司法審查參加人(行政訴訟參加人)

      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第三人、訴訟代理人。

      1、原告:

      原告指依照行政訴訟法向法院起訴,引起行政訴訟開始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

      ( 1)原告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①必須是作為 行政相對人 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這里的行政相對人不僅指具體行政行為的直接受領者,也包括其權益受到具體行政行為侵害或影響的利害關系人。如,受被處罰人侵害的人,因行政機關的批準決定影響其權益的人。

      ②必須是 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政相對人。只要認為就可以。

      ( 2)原告資格轉移的情形:因轉移獲得原告資格的公民/ 法人 / 其他組織提起訴訟,訴訟地位是原告,非原告的代理人。

      ① 有權提起行政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近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其他有撫養、贍養關系的親屬。

     ?、?有權提起行政訴訟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 義務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

      ( 3)原告的類別: 直接受領人 / 受影響的利害關系人

      ( 4)原告的訴訟權利與訴訟義務【選擇、簡答】

      訴訟權利 :① 起訴權 ;② 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權利;③ 提供證據或申請保全證據權;④ 申請回避權; ⑤ 補充、變更訴訟請求權 ;⑥ 申請保全財產、先予執行權;⑦ 申請撤訴權 ; ⑧ 申請強制執行權。

      ※原告獨有的權利:起訴權;補充、變更訴訟請求權;申請撤訴權?!具x擇】

      原告的訴訟義務 :依法行使訴權;遵守訴訟規則;服從法院指揮;自覺履行已生效判決、裁定。

      2、被告:

      ( 1)被告的類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未復議而直接起訴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是被告;

     ?、?經復議維持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是被告;

     ?、?經復議改變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間內不作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原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起訴,以原機關做被告;

      ⑤ 對復議機關不作為不服起訴的,以復議機關為被告;

      ⑥兩個以上幾個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共同作出的機關是共同被告;

     ?、哂煞煞ㄒ幨跈嗟慕M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該組織是被告;

      ⑧ 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或派出機構在沒有授權情況下,以自己名義作出,以該行政機關為被告;

     ?、?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機關內設機構/ 派出機構,超越法定授權范圍實施行政行為,不服的,以實施該行為的機構 為被告;

     ?、?行政機關在無法律法規下,授權其內設機構/ 派出機構行使行政職權,視為委托,不服的,以行政機關為被告;

      ⑾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作出的,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⑿行政機關被撤銷,繼續行使其職權的機關是被告;

      ⒀不服經上級批準的具體行政行為,以在對外生效文書上署名的機關為被告;

      ⒁行政機關組建并賦予行政職能,但不具有獨立責任能力的機構以自己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以組建該機構的機關為被告。

      ( 2)被告的訴訟權利與義務:

      訴訟權利 :①委托訴訟代理人;②提供證據和申請保全證據;③申請回避;④申請查閱補正庭審筆錄;⑤申請財產保全;⑥上訴權; ⑦在一審裁判前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⑧依法強制執行法院判決 / 裁定權 。

      被告特有的權利:一審裁判前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強制執行法院判決/ 裁定權?!具x擇】

      被告特有的訴訟義務:①應訴; ②提供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依據的規范性文件;③根據法院裁定在行政訴訟過程中停止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④在撫恤金案件中,根據法院裁定先行給付的義務?!具x擇】

      3、共同訴訟人:

      ( 1)共同訴訟的概念和構成條件:

      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樣的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為共同訴訟。

      共同訴訟的構成要件: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2 人以上; ②因同一具體行政行為引起,或因同樣的具體行政行為引起,法院認為可以合并。

      ( 2)共同訴訟的種類:

      必要共同訴訟:因同一具體行政行為引起,法院必須一并審理,無自由裁量是否合并的權利。普通共同訴訟:因同樣的具體行政行為引起,法院認為可以合并。

      4、第三人:

      1)第三人: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在行政訴訟中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法院通知參加訴訟的許相對人。

      條件:①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②是行政法律關系主體。③本人申請或法院通知參加已開始但未終結的訴訟。

      2)第三人的類別:有利害關系。

      享有與原告、被告基本相同的訴訟權利。訴訟中,有權提出與本案有關的獨立的訴訟請求;不服一審判決,有權依法上訴。

      5、訴訟代理人:分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合法性審查標準是司法審查中的通常標準,也是首要標準,而合理性審查標準只限于特定范圍和特定事項的特定情形。

      一百二十六、合法性審查標準:

      合法性審查標準主要有五個方面:【簡答】

      1、主要證據是否確鑿、充分;

      證據確鑿,指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依據確實、可靠。證據確實、可靠必須具備下述條件:①證據真實可靠 ;②各證據 與案件事實具有關聯性;

      ③各項證據相互協調一致 。

      證據充分,指具體行政行為具備足以證明其所認定事實的一定證據量。證據充分應具備的條件: ①案件事實 有必要的證據 證明;②案件事實的 所有證據構成完整證明體系,能互相印證;③足夠的證據量所證明的案件事實只能得出唯一結論 ,不存在其他可能性。

      證據確鑿與證據充分的關系: 證據確鑿與證據充分緊密相連且互相滲透,是證明手段的統一的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證據確鑿需要以一定證據量作為必要條件,證據充分又必須以確鑿為基礎。

      2、適用法律、法規是否正確;

      適用法律法規正確,具體應達到下述要求:①對具體行政行為所基于的事實性質認定正確;②對相應事實選擇適用的法律法規正確;③根據相應事實所具有的情節,全面適用法律法規。

      3、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法院只能以違法為根據撤銷具體行政行為,不能以不當為理由。

      4、是否超越職權;

      超越職權的有四種情況:①下級行使了上級該行使的職權。 如農村宅基地應由縣級批準,鄉級批了,越權。②甲部門行使了乙部門的職權。 如吊銷營業執照應該是工商局的權限,公安局做了,越權。③甲地行政機關行使了乙地行政機關的職權。如,河南公安處理發生在河北的治安違法行為, 越權。 ④內部管理機關行使了外部管理機關的職權。

      5、是否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職責。

      應受理的具體行政行為:①行政機關拒絕頒發許可證、執照或對相對人的相應申請不答復;②拒絕保護人身權、財產權,或對相對人的相應申請不答復;③不發撫恤金。

      一百二十七、合理性審查標準:兩個

      1、是否濫用職權:

      濫用職權,指行政機關行使職權時背離法律法規的目的,背離基本法理,所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雖然形式上在職權范圍內,但內容與法律法規設定的該職權的用意相去甚遠。濫用職權的表現:①以權謀私;②武斷專橫;③反復無常;④具體行政行為的方式違法;⑤故意拖延。

      2、行政處罰是否顯失公正:顯失公正是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嚴重不當。在形式上不構成違法,在自由裁量權范圍內。

      顯失公正,是明顯的不公正,是具有通常法律與道德水準的人都能發現和認定的不公正。顯失公正的表現:①畸輕畸重;②同樣情況不同對待;不同情況同樣對待;③反復無常。

      一百二十八、司法審查的法律依據:

      司法審查的法律依據,指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過程中,對具體行政行為的 合法性 進行審查并作出判決所適用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

      作為司法審查依據的法律,包括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廣義來講,作為司法審查依據的法律,也可以認為包括憲法。但,法院審查具體

      行政行為,只能直接以法律法規為依據,不能直接以憲法為依據。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行為也不能 違反憲法。因此,憲法雖然不是法院審查司法審查的直接依據,但它應該是司法審查的最高依據。因此,憲法不是司法審查的直接依據,但對法院的司法審查具有根本性的指導作用。

      一百二十九、司法審查中的“參照規章”:

      【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行政規章】前4 級可以適用,規章是參照適用

      行政訴訟法 53: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參照國務院部委 的規章、 省區市、省會城市、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政府規章。法院認為地方政府規章與國務院部委規章不一致、國務院部委規章之間不一致的,由最高法送國務院做最終解釋。

      法院對是否適用規章有一定裁量權,可以決定適用或不適用某規章。法院只有確定了規章的合法性、有效性,才能決定參照。

      法院適用規章時怎么判斷規章是否合法:①制定機關是否有權制定該規章,是否越權; ②該規章是否與現有法律法規相抵觸; ③是否違背法律的基本原則或基本法理;④該規章的制定是否遵循法定程序。

      法院認為相應規章違法,只能 不適用或拒絕適用 該規章,而不能撤銷該規章或宣布該規章無效??梢蕴岢鏊痉ńㄗh。

      一百三、司法審查中的規范沖突及其選擇適用:

      1、目前行政規范沖突的情況:

      不同層級的法律規范之間;相同層級的法律規范之間;部門規范與地方規范之間;不同時期發布的法律規范之間;條約與法律法規之間,最高法司法解釋與法律法規之間。

      2、規范沖突的選擇適用:

      ①效力高的優于效力低的;②新的優于舊的;③特別法優于普通法;④報請有關機關解釋、裁決。憲法>法律>行政法規 >地方法規 >地方規章

      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權限范圍內施行。

      一百三十一、司法審查的審理程序

      我國司法審查的審理程序包括一審程序、二審程序、審批監督程序三種。一審程序是全部審判程序的基礎。

      一百三十二、一審程序:

      一審程序包括:庭前準備、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合議庭評議、宣告判決五個步驟。行政訴訟一審程序只有普通程序,沒有簡易程序、特別程序。合議庭由審判長主持,實行少數服從多數,評議中有不同意見,應如實計入筆錄。

      一審必須開庭審理 ,不能書面審理。除法律規定不公開審理外,一律公開審理。不公開審理的,宣判必須公開。

      法院應 在立案之日起 3 個月內 作出一審判決?!疽粚?3 個月,二審 2 個月】

      先復議, 60 天內作出復議決定,對復議決定不服的,收到復議決定日起 15 日內起訴。逾期不作出復議決定的,復議期屆滿之日起 15 日內起訴。

      不經復議,直接起訴的,自知道或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 3 個月內向法院起訴。

      一百三十三、二審程序

      1、二審的特點:

      ①二審程序中,有權提起上訴的是一審程序的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

     ?、谛惺苟徆茌牂嗟闹黧w是一審法院的上級法院。對最高院作出的一審判決、裁定,不得提起上訴。

      ③二審程序審查對象:下級法院尚未生效的判決、裁定。不服一審判決的,收到日起 15 日內上訴。不服一審裁定,收到日起 10 日內上訴。

     ?、芏彶灰欢ū仨氶_庭,可以書面審理。⑤二審具有終審性質,不得對二審判決上訴。二審也不服,只能走申訴。

      2、上訴成立的條件: ①上訴人必須具備上訴資格;②必須有適格的被上訴人;③必須在法定期限內上訴;④以法定方式和要求行使。

      3、上訴的提出:可以通過原審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二審法院提交上訴狀。

      4、上訴審理: 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必須 全面審理 ,不受上訴范圍限制。二審程序中,行政機關不得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

      5、二審法院判決情況: ①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 適用法律正確, 判決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②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 適用法律錯誤的, 可依法改判;③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或在查清事實基礎上直接改判。

      6、二審審理期限: 收到上訴狀之日起 2 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

      一百三十四、審判監督程序:

      1、審判監督程序不屬于固定的審級,也不是每個行政案件的必經程序。

      2、審監程序的提起:

      當事人發現確有錯誤,向原審法院或上一級法院申訴,申訴并不必然引起審判監督程序,當事人不是提起審監程序的主體。法院通過受理當事人申訴,確有問題,可依法提起審判監督程序。檢察院可以提起抗訴。

      3、審監程序的審理:

      啟動審監程序,應當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原審法院再審,應另行組成合議庭。原審合議庭成員回避。

      一審再審、二審再審。原來是一審的,按照一審程序審理,審判后作出的判決裁定,仍可上訴。原來是二審的,或者是上級法院提審的,按照二審審理,審判作出的判決裁定是終局,不得上訴。

      一百三十五、司法審查的判決、裁定、決定(案例)

      判決針對實體性問題,裁定針對程序性問題,決定解決的是審判過程中為保證程序正常進行要及時處理的涉及訴訟的事項。

      一百三十六、判決:實體性問題

      1、判決的含義:①判決的主體只能是法院;②判決的對象是行政爭議案件;③判決的法律依據是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④判決對當事人和法院都有拘束力,非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變更或撤銷。

      2、判決的種類:

      ( 1)維持判決。 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程序。

      ( 2)撤銷判決。 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五種情形之一。撤銷的形式有三種:①判決全部撤銷;②判決部分撤銷;③判決撤銷并同時判決重作。

      ( 3)履行判決。針對行政機關不作為。

      ( 4)變更判決。針對具體行政行為顯失公正。

      ( 5)判決駁回訴訟請求。下列情形之一,應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①起訴被告不作為理由不能成立;②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問題(不離譜,法院不便干預);③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法律法規變更或廢止。

      ( 6)確認判決。 下列情形之一,法院應作出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無效的判決:①被告不作為,但判決責令其履行沒有實際意義;②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③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不成立或無效。

      ( 7)行政賠償判決。行政賠償訴訟中可以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法院制作行政賠償調解書。

      一百三十七、裁定:程序性問題

      裁定,指法院在司法審查過程中,針對程序性問題作出的對訴訟參與人發生法律效果的司法意思表示。

      1、裁定的含義:①裁定的主體是法院;②裁定在審查過程中;③裁定針對的是程序性問題。④性質是一種裁判,是法院重要的法律文書。

      2、判決與裁定的區別: ①判決針對實體性問題, 裁定針對程序性問題; ②裁定在訴訟的任何階段都可以做出, 判決必須在開庭審理、 法庭辯論、案件審理終結時才做出;③裁定依據的是程序性規范,判決依據的實體性規范;④裁定可以書面口頭,判決只能書面。

      3、裁定的范圍:當事人可以上訴的三種: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管轄權異議, 10 日內向上級法院上訴。

      三種可以停止執行的情形:①被告認為需要停止;②原告申請停止,法院認為執行會造成損失,停止也不會損害公眾利益;③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先行給付的裁定: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最低生活保障。

      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的適用于三種情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正確判決。

      終結訴訟:原告死亡,沒有近親屬或近親屬放棄訴訟權利;原告的法人終止,其承受人放棄訴訟權利。

      4、裁定的形式:書面叫行政裁定書

      5、裁定的效力: 不準上訴的,一經宣布即生效;可以上訴的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管轄權異議) ,法定上訴期( 10 天)內不上訴才生效。

      一百三十八、決定:

      1、決定既不涉及實體問題,也不涉及程序問題,涉及案件的正常審理和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需要以決定行使及時處理。

      2、決定的種類和適用范圍:

      決定的適用范圍:①有關管轄的決定;②有關訴訟期限事項的決定;③有關回避事項的決定;④有關再審案件的處理的決定。

      3、決定的形式:口頭、書面

      4、決定的效力:一經作出即生效,具有執行內容的,立即執行。對影響當事人權利的決定,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決定生效后,確有錯誤的,只能由作出決定的法院撤銷或變更,不能依審判監督程序再審,不能上訴。

      一百三十九、行政賠償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賠償,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違法侵犯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并造成損害,國家對此承擔的賠償責任。行政賠償的特征:

     ?、傩姓r償的主體是國家,不是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②行政賠償是國家對行政侵權行為承擔的賠償責任。

     ?、?國家賠償是國家對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的侵權行為承擔的賠償責任。

      ④行政賠償是國家對其合法權益受到行政侵權行為損害的相對人承擔的賠償責任。只有合法權益受到侵犯,國家才承擔賠償責任。

      一百四十、行政賠償的歸責原則:

      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給相對人造成的損失,采取違法歸責原則 。

     ?、?ldquo;法”既包括實體法, 也包括程序法。 既包括法律法規和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也包括法的基本原則和精神。違反任何層次的規范,都應當視為違法。

     ?、谶`法,既包括積極作為的違法,也包括消極不作為的違法。

      ③違法歸責原則,既包括法律行為違法,也包括事實行為違法。

      事實行為違法,指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違法實施的 不直接產生法律效果 的行為,如,政府機關提供咨詢、實施指導、發布信息等都是事實行為。 政府提供錯誤的知道或信息導致損害的,也要承擔賠償責任, 例如,國家機關在某產品警告中勸告不要購買某一商品,該勸告被證明是錯誤的,國家應對此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一百四十一、行政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 受害人有依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行政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四個方面:

      1、主體要件: 行政賠償的主體是行政機關。政府及職能部門、授權組織、委托的行政機關。

      2、行為要件: ①國家只對侵權行政主體實施的執行職務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②國家只對違法執行職務的行為才承擔 賠償責任,如果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的合法行為 致使相對人受損的,承擔補償責任。

      3、損害結果要件:人身權、財產權受到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的損害,產生不利益的結果,國家應當賠償。

      4、損害行為與損害結果的因果關系:國家只對直接產生損害的原因事實負賠償責任。有些特殊的致害原因與損害結果之間缺乏因果關系,國家對此不賠償,主要包括:①受害人過錯;②不可抗力;③第三者介入。

      行政賠償的范圍我國行政賠償的范圍僅限于侵犯行政相對人的人身權 和財產權 的行為。

      一百四十二、侵犯人身權的行為:

      (一)侵犯人身自由權的行為:

      1、違法拘留:行政拘留是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懲罰措施。

      行政拘留的合法要件:①處罰機關合法,行政拘留只能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作出;②被處罰人實施了應當拘留的違法行為;

      ③符合法定期限,拘留期限為1-20 日。④符合法定程序。拘留應經過調查、決定、執行三個主要程序。

      2、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包括:①強制治療和強制戒毒;②勞動教養;③強制傳喚(兩次傳喚仍不到公安局的);

     ?、苄姓辛?海關對有走私嫌疑的);⑤其他(疑似傳染病的強制隔離) 。

      3、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行政拘留和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包括:

     ?、贌o權限;②超過法定期限或條件關押。

      (二)侵犯生命健康權的行為:

      1、暴力行為: 以暴力手段或唆使他人以暴力手段造成公民身體傷害。

      2、違法使用武器、警械:不該用的場合用,用的程度與被管理者的行為不相應等等。

      凡是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過程中違法使用武器警械致閨蜜身體傷害的,國家都應賠償?!举r償的主體是國家】

      3、其他。 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過程中違反交通規則撞傷他人。

      一百四十三、侵犯財產權的行為:

      (一)侵犯財產權的行政處罰:

      1、違法罰款: 罰款的主體、對象、程序 、處罰的行為都要合法;【亂罰款】

      2、違法沒收;

      3、違法吊銷許可證或執照

      4、違法責令停產停業;

      5、侵犯財產權的其他行政處罰

      (二)侵犯財產權的行政強制措施:查封、扣押、凍結、保全、拍賣

      (三)違法征收、征用財物【亂收費、亂攤派】

      (四)其他侵犯財產權的違法行為。如,違法的不作為。

      一百四十四、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的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2、受害人過錯(因受害人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受害人自己造成的損害,侵權行為的主體是自己,不符合國家賠償。

      3、其他情形:①不可抗力;②第三人過錯;③受害人從其他途徑獲得補償。

      一百四十五、行政賠償請求人:分為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三種。

      1、公民:包括中國公民、外國公民,對外國公民,實行平等原則和對等原則。分兩種情況:①受害的公民本人。②受害公民死亡的,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撫養關系的親屬,可以成為賠償請求人。

      2、法人:①受害的法人;②受害的法人終止的,其權利承受人作為賠償請求人。

      3、其他組織。

      一百四十六、行政賠償義務機關:

      1、單獨的賠償義務機關:

      行政機關以自己名義發布命令,工作人員負責執行的,是行政機關實施的行為;行政機關沒有明確命令, 是工作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根據具體情況自行決定實施的侵權行為,視為其鎖在行政機關實施的行為。

      2、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必須都具有獨立主體資格,沒有獨立主體資格的工作機構,不能作賠償義務機關; 兩個以上工作人員分屬不同行政機關,應以所作行政機關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3、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該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

      法律法規授權,必須是法律法規規章明文規定的授權,規章以下的規范性文件授權的視為委托。

      4、委托的行政機關:受委托的組織執行職務侵權時,由委托行政機關作為賠償義務機關,不轉移行政主體資格。

      5、行政機關被撤銷時的賠償義務機關:繼續行使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職權的行政機關,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是賠償義務機關。

      6、經過復議的賠償義務機關:經復議的,最初侵權的行政機關是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對加重部分賠償?!救菀卓肌?未經復議的, 原機關是賠償義務機關;經復議的, 維持了,原機關還是賠償義務機關;改變了, 減輕的, 原機關是賠償義務機關;加重的,兩個機關賠。

      一百四十七、單獨賠償程序:

      受害人單獨提出賠償請求的,應當先向 賠償義務機關 提出,只有在賠償義務機關拒絕受理賠償請求、法定期限內不作出決定、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時,受害人才可申請復議或訴訟。

      與一并提出賠償請求的程序相比,單獨提出賠償請求的程序的特點是,賠償義務機關的先行處理程序。賠償義務機關在受理和處理受害人單獨提出的賠償請求時,辦理如下手續:

      ( 1)確認加害行為的職權性和違法性。

      受害人單獨提出賠償請求的,必須以加害行為的職權性和違法性得到確認為前提。

      確認加害行為的職權性和違法性的途徑有:①賠償義務機關自己確認;②通過行政復議確認,復議機關的撤銷決定、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是確認加害行為違法性的直接依據;③通過行政訴訟確認, 法院的撤銷判決、履行判決、 確認判決是確認加害行為的職權性和違法性的根據。

      ( 2)受害人提出賠償請求;

      ( 3)賠償義務機關受理;

      ( 4)處理賠償請求;

      ( 5)制作行政賠償協議書或行政賠償決定書。

      一百四十八、一并提出賠償請求的程序:【職權性、違法性還沒確認,只能一并提出】

      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指賠償請求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賠償請求。

      一百四十九、行政賠償請求的時效: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2 年,自 知道或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間不計入時效內。

      該兩年的時效僅適用于單獨提起的行政賠償、刑事賠償、民事、行政訴訟中的國家賠償。在一并提出的程序中,國家賠償附屬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只能適用行政復議(知道該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 日內)和行政訴訟(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 個月內)的時效。

      一百五十、行政追償:

      行政追償,指國家在向行政賠償請求人支付賠償費用之后,依法責令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受委托的組織或個人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的法律制度。

      行使追償權必須具備下列條件:①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已經履行了賠償責任。②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只要具備上述兩個條件,國家就應當行使追償權,必須行使,不得放棄。

      一百五十一、行政賠償的方式:

      1、金錢賠償: 最主要的賠償

      金錢賠償的適用,應當以不能返還財產或恢復原狀為前提。包括:①侵犯人身自由、健康權;②侵犯財產權,已經滅失、拍賣不能恢復原狀;③侵犯財產權,已經損壞且不能恢復原狀;④返還財產或恢復原狀與法律相抵觸。

      應注意的:( 1)因受害人或第三人的過錯產生的損害,不賠或少賠;( 2)受害人因同一賠償原因所得的利益,從賠償金中扣除;(3)有法定賠償額的,適用法定,不按實際計算的數額。

      2、返還財產:

      適用情形:①行政機關違法采用罰款、沒收財產等行政處罰;②行政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③司法或行政機關違法適用罰金、沒收、追繳等剝奪財產的措施;④國家機關違法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措施。

      采用返還財產的賠償方式,需具備的條件:①原財產還在;②返還財產比金錢賠償更便捷;③返還財產不影響公務的實施。

      3、恢復原狀:

      適用: ①應當返還的財產被損壞,能夠恢復原狀的, 應當恢復原狀; ②查封、 扣押、凍結財產的, 經解除查封、 扣押、凍結;③有可能恢復原狀且不違反其他規定。

      恢復原狀必須具備的條件:①受到損壞的財產能夠恢復原狀;②恢復原狀比金錢賠償更便捷;③排除其他賠償方式的適用。

      4、精神損害賠償:

      國家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基本前提是造成嚴重后果,否則仍然適用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救濟措施。

      5、行政賠償的其他方式: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二、行政賠償的計算標準:

      (一)人身權損害的計算標準:

      1、人身自由權損害賠償的計算標準: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2、生命健康權損害賠償的計算標準:

      ( 1)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減少的收入 每日賠償金 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最高額 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5 倍。

      ( 2)造成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 護理費、 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等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繼續治療所必需的費用、殘疾賠償金。

      殘疾賠償金的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 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 倍,同時要對其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支付生活費。

      ( 3)造成公民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 倍,對生前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支付生活費。

      (二)財產權損害賠償的計算標準:

      1、返還執行的罰款、罰金、追繳或沒收的金錢,應當支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2、查封、扣押、凍結財產造成的賠償:能恢復原狀的恢復,不能恢復的,國家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3、財產已經拍賣或變賣的賠償:

      4、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造成損害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如停產停業期間用于維持生存的基本開支,包括水電費、房屋租金、職工基本工資等。

      5、對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賠償,直接損失是遭受不法侵害使現有財產的必然減少或滅失。

      一百五十二、行政賠償費用:

      國家用于支付行政賠償金和恢復原狀所支出的費用,一般從國庫支出。賠償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

      一百五十三、行政補償

      行政補償的概念與特征:

      行政補償,國家機關因合法行為(并未實施違法侵權行為或違約行為)給行政相對人權益造成的損害所給予的補償。

      特征: ①行政補償的前提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的合法行為;②行政補償的主體是國家,補償義務機關是國家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③行政補償的依據多樣;④行政補償既可以在實際損失發生之后進行,也可以在實際損失發生之前進行,

      如拆遷補償; ⑤行政補償以個人、組織所受的直接損失為限;⑥法定補償額一般小于直接損失額;⑦行政補償費用一般不單獨列在國家財政中。

      名詞解釋

      1. 法律解釋:指有權機關就法律規范在具體適用過程中,為進一步明確界限或進一步補充,以及如何具體運用所作的解釋, 即有權解釋,不包括學理解釋等無權解釋

      2. 行政行為:指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管理活動、行使行政職權或履行行政職責過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

      3. 行政征用:指行政主體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強制征用相對人財產或勞務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4. 相對人參與的原則:行政相對人在程序上有了解并被告知有關自己權益的行政行為的權利

      5. 司法審查: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的司法活動

      6. 特別行政法:對特別的行政關系和監督行政關系加以調整的規律規范和原則的總稱

      7. 公定力: 指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一經作出,不論其實質上是否合法,都具有被推定為合法而要求所有機關、組織或個人予以尊重的一種法律效力

      8. 行政命令:指行政主體依法要求行政相對方“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意思表示

      9. 參與型行政,亦稱互動型行政,指行政機關及其他組織與私人共同創造互動,協調、協商和對話行政的程序和制度

      10. 裁定管轄:不是根據法律直接規定,而是由法院直接作出裁定和決定確定訴訟管轄。包括移送管轄、指定和移轉

      11. 內部行政法律關系:指上下級行政機關之間,行政機關內部組成機構,行政機關與其工作人員之間發生的受行政法調整的行政關系

      12. 行政行為的拘束力:行政行為成立后,其內容對有關人員或組織所產生的法律上的效力,有關人員和組織必須遵守、服從

      13. 行政監督檢查:又稱行政調查,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對相對人遵守法律、法規等執行情況進行檢查、了解的監督行政行為

      14. 行政違法: 行政法律關系主體違反行政法律規范所規定義務,侵害受法律保護的行政關系,對社會造成一定危害,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

      15. 轉移管轄: 經上級法院同意,對第一審行政案件的管轄權,由下級人民法院移送上級人民法院,或由上級移送下級人民法院

      16. 行政合法法原則:行政權的存在、行使必須依據法律,符合法律,不得與法律相抵觸

      17. 自由裁量行政行為:法律規范僅對目的,行為范圍等作原則性規定,而將行為的具體條件等留給行政機關自行選擇、決定的行政行為

      18. 行政強制: 出于維護社會秩序或保護公民人民健康、安全的需要, 對相對方的人身或財產安全采取緊急、即時強制措施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總稱

      19. 行政責任:行政法律關系主體按照行政法律規范的要求在具體的行政法律關系中所應承擔的義務

      20. 必要的共同訴訟: 兩個以上的原告或被告,因同一個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必須一并進行審理,并作出判決的共同訴訟

      21. 行政主體:享有國家行政權,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并能獨立的承擔因此而產生的相應法律責任的組織

      22. 一般授權立法:國家行政機關直接依照憲法和有關組織法規的職權制定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活動

      23. 執行罰:行政主體對拒不履行行政法義務的相對方處以一定數額的金錢給付義務,以促使其履行義務的行政強制方法

      24. 行政侵權責任:行政主體違反行政法律義務,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而依法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

      25. 司法審查裁定: 人民法院在司法審查過程中,針對司法審查的程序性問題所作出的對訴訟參與人發生法律效果的司法意思表示。

      26. 行政優益權:國家為確保行政主體有效的行使職權等以法律等形式賦予行政主體享有優益條件的資格

      27. 間接強制執行措施: 行政主體不通過自己的直接強制措施迫使義務人履行其應當履行的義務,而通過間接手段達到上述目的的行政強制行為

      28. 行政處分:公務員承擔違法行政責任的主要形式,是國家行政機關對違法失職的公務員給予的懲戒措施

      29. 司法審查決定:人民法院對司法審查過程中就判決、裁定范圍以外涉及訴訟的事項所作的司法行為

      30. 行政機構: 構成國家行政機關的內部各單位,它是為行政機關服務,對外不能以自己名義發布決定和命令,其行為的一切法律后果歸屬其所屬行政機關

      31. 行政許可程序: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從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到作出準予等行政許可等決定的步驟、方式和時限的總稱

      32. 行政規劃: 也稱行政計劃, 指行政主體在實施公共事來和其他活動之前,事先制定規劃,并制定實現該計劃所需的各項活動

      33. 行政復議: 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管理職權時,與被管理對象發生爭議,由上一級行政機關進行復查并作出決定的行政活動

      34. 中止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訴訟不能繼續進行,中途停止訴訟后可再恢復的

      35. 行政性公司:以公司的構成要件而成立,從事經濟活動,同時又承擔部分行政職能的組織

      36. 招標:行政機關發布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不特定的對象參加行政許可的投標,并根據結果作出決定的行為

      37. 行政合同:行政主體為了行使行政職能、實現特定目標,而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經過協商相互意思表示一致所達成的協議

      38. 行政復議法律關系:在行政復議中,復議機關、申請人以及被申請人等,為解決行政爭議,根據行政復議法律規范的規定而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

      39. 行政賠償: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國家對此承擔的賠償責任

      40. 行政相對人:稱行政相對方,行政主體行使行政權所指向的一方當事人

      41. 行政確認:行政主體依法對相對方的法律關系、法律地位等進行甄別,予以確定,認可等并宣告的具體行政行為

      42. 宏觀行政指導:行政機關對不特定的行業和相對方進行的行政指導

      43. 行政復議管轄:行政爭議應由哪一類行政職能部門或哪一層級的行政機關具體進行復議并作出決定的權限劃分

      44. 行政補償: 國家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因合法行為損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而采取的補救措施

      45. 行政委托:行政主體將其職權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給其它組織的法律行為

      46. 行政裁決: 行政主體依照法律授權,對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特定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47. 行政程序:行政主體作出行政行為的過程中所遵循的步驟、方法等的總和

      48. 移送管轄:行政復議機關對已經受理的案件,發現無管轄權時,移送給有管轄權的機關管轄

      49. 事實行為違法: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實施的不直接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

      50. 行政行為: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管理活動行使行政職權過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

      51. 一般授權立法:國家行政機關直接依照憲法和有關組織法規定的職權制定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活動

      52. 行政應急性原則:在某些特殊的緊急情況下,出于國家安全等需要,行政機關可采取沒有法律依據的措施簡答

      簡答題

      1 簡述現代行政權特點的變化

      1 行政的強制性有所弱化;2 行政的單方性也在相對縮小其范圍,雙方甚至多方參與并形成合意的行政方式逐漸增多;3 行政的優益性受到更多的限制

      2 簡述制定其他規范性文件的作用

      1 有利用規范政府行為,加強和完善我國各級政府的行政法制工作;2 有利于提高政府機關的行政效率,解決行政管理過程

      中出現的新問題;3 有利于促進和完善我國的行政立法工作;4 有利于調動和發揮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的積極性;

      3 簡述內部行政違法和外部行政違法

      1 根據行政的范圍, 可分為內部違法和外部違法;2 內部行政違法是指行政主體內部在組織等過程中發生的行政違法行為, 外部行政違法則是指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在行政管理活動中發生的行政違法行為;3 內部行政違法和外部行政違法的救濟手段不同

      4 試述行政授權和行政委托的特征和區別

      1 依據方面的特征和區別,行政授權必須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明文授權規定為依據,行政委托根據委托行政事項的不同而有所區別;2 方式上的特征和區別,行政授權必須符合法定的方式,行政委托的法定方式都在委托決定中予以明確; 3法律后果上的特征和區別,行政授權的法律后果,會使某一原本無行政主體資格的組織取得行政主體資格,行政委托不會發生職權以及職責的轉移

      5 簡述行政法的特點

      形式上特點1 行政法沒有統一、完整的法典;2 行政法規范數量特別多,屬各部門法之首;內容上特點:1 行政法的內容廣泛; 2 效力位階較低的行政法規范易于變動;3 實體性規范與程序性規范往往交織在一起

      6 簡述聽證程序的許可事項和步驟

      許可事項 1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

      步驟 1 告知 2 申請 3 組織聽證 4 通知有關事項5 舉行聽證 6 決定

      7 簡述行政違法的法律效果

      1 對行為本身效力的影響;2 對行為人責任的影響;3 對法律救濟的影響;

      8 試述行政行為廢止的條件及其法律后果

      條件 1 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經過有權機關依法修改、廢止或撤銷;2 國際、國內或行政主體所在地區的形勢發生重大變化,原行政行為繼續存在將有礙社會政治、經濟發展,甚至給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3 行政行為已經完成原定目標和任務,實現了國家行政管理目的和使命,沒有繼續存在的必要

      法律后果 1 廢止后,其效力自廢止之日起生效;2 行政行為的廢止如果是因法律等或形勢變化而引起的,且廢止給行政相對方造成較大損失,行政主體應適當補償

      9 簡述行政法是如何促進行政管理和服務的有效實施的

      1 行政法確認行政權的相對獨立性,確認行政權由國家行政機關享有和行使;2 行政法確立行政機關相對于公民、法人及其他社會組織的行政權力,并在相當大的范圍內賦予行政權以優益性,強制性等屬性;3 行政法保障行政機關對其公務員的管轄權; 4 行政法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維護行政機關在特別情形下的特殊地位;5 隨著社會發展的需要,行政法不斷賦予行政機關新的管理和服務職能;

      10 簡述行政機關對登記的實質審查

      實質審查是對申請人所提交的文件、證件和填報的登記注冊書的真實性,合法性所進行的審查; 弊端 1 費用很高而且手續繁冗;2 容易導致國家公權力對私權力侵擾和過度干預的問題

      11 簡述公務員行政責任的特點

      1 引起行政責任的行為是公務員違法行使職權的職務行為;2 一般公務員不直接對行政相對人承擔行政責任;3 公務員的違法行政責任主要是懲戒性的

      12 論述對行政立法的監督

      1 權力機關對行政立法的監督;2 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監督;3 人民法院對行政立法的監督

      13 簡述行政合法性原則的含義及其具體內容

      含義,指行政權的存在和行使必須依據法律,符合法律,不得與法律相抵觸; 內容 1 法律保留原則;2 法律優先原則

      14 簡述行政裁決與行政復議的區別

      1 兩者所解決的爭議性質不同,前者的對象是法律規定的特定的民事爭議;后者是不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引起的行政爭議; 2 兩者所形成的法律關系主體地位不同;3 各自所屬的理論范疇和研究范圍不盡相同

      15 簡述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對行政復議的不調解原則的例外規定

      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2 當事人之間的行政賠償劃者行政補償糾紛;

      16 試述行政強制與行政處罰的區別

      1 性質不同; 2 目的不同 3 法律后果不同

      17 簡述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的關系

      1 行政主體只能是國家行政機關和接受授權的組織;2 行政機關不等于行政主體;

      18 簡述行政征收與行政征用的區別

      1 從法律后果看,前者是財產所有權從相對人轉歸國家;后者是行政主體暫時取得了被征用方財產的使用權,不發生財產所有權的轉移;2 從行為的標的看,前者一般權限于財產;后者除財產外可能還包括勞務;3 從能否取得補償來看,前者是無償的,后者一般是有償的。

      19 簡述行政復議管轄的原則

      1 符合行政機關內部領導體制,便于行政機關行使行政復議權;2 堅持管轄的穩定性和靈活性相結合;3 特殊爭議標的案件, 應當由專門復議機構或特定復議機構管轄;4 行政復議管轄,應做到就近,便民,盡可能方便復議申請人提出申請或參加復議

      20 試述行政裁決與行政審判的區別

      1 兩者的主體不同,所行使的職能也不相同2 行政裁決的調整范圍限于法律有特別規定而且與行政管理相關的部分民事、經濟糾紛;行政審判則調整著法定范圍內的行政糾紛和附帶于行政訴訟的民事糾紛;3 兩者解決糾紛的方式的程序不同;4兩者的法律效力不同

      21 簡述國家行政機關與其他國家機關在行使國家權力的職能范圍和活動方式等方面的區別

      1 任務和職權; 2 組織和活動方式;3 能動性

      22 簡述行政處罰中一事不再罰原則

      指對違法者的某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同類處罰

      1 行為人的一個行為若違反了兩個以上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除罰款外,可以予以兩次非同類的處罰;2 違反一個法律、法規規定,該法律、法規同時規定施罰機關可以并處兩種處罰,并不違背一事不再罰原則;3 違法行為嚴重,已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時,依法予以行政處罰也適用

      23 我國行政訴訟為什么不審查抽象行政行為

      1 根據我們憲法和組織法確定的體制,對抽象行政行為的審查權交由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系統本身行使;2 抽象行政行為涉及政策問題,政策問題不宜由法院判斷;3 抽象行政行為涉及不特定的相對方。

      24 論述如何通過制定與完善單行法律,法規來加強行政指導的法制建設

      1 建立行政協調、審議會制度;2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告示制度;3 建立行政建設,勸告,告誡制度;4 加強和完善行政調解和協調制度;5 建立健全行政獎勵制度;6 健全行政計劃制度;7 建立責任、救濟制度

      25 簡述行政機構成為行政主體的具體類型

      1 依照法律、法規的授權規定而直接設立的專門行政機構;2 行政機關的內部機構;3 政府職能部門的派出機構

      26 簡述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

      1 立案 2 調查取證 3 說明理由并告知權利4 聽取當事人陳述和辯解;5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7 移送管轄與移轉管轄的區別是什么

      1 移運管轄一般是同級人民法院之間進行的,移轉管轄適用于有隸屬關系的上下級法院之間;2 移送管轄法院本身對本安沒有管轄權而移送有權管轄的人民法院;移轉管轄是有權管轄的人民法院經上級的決定或同意將其移送至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28 論述行政不當的法律效果

      1 法律效果內容,不當行政不能導致該行政行為視為無效;不當行政的責任者以承擔補救性行政責任為限,一般并不引起懲罰性行政責任;2 法律救濟,一般不存在司法救濟,也不適用確認并宣布無效的方法,只在行政處罰顯失公正時,人民法院才能判決變更

      29 簡述確認法律事實與確認法律地位

      1 確認法律事實是指行政主體通過行政行為對某種法律關系有重大影響的事實是否存在,依法加以確認2 確認法律地位指行政主體通過行政行為對某種法律關系是否存在及存在范圍的認定;3 二者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確認法律事實必須影響確認法律關系,但確認法律事實并不等于確認法律關系,確認法律關系是以法律事實確認為前提的

      30 簡述我國行政指導的原則

      1 合法原則 2 合政策原則3 民主自愿原則4 及時靈活原則

      31 簡述司法審查中當事人的特征

      1 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2 與案件有直接或間接的利害關系3 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

      32 論述我們行政復議的復議中止和復議終止

      1 復方中止是復議過程中發生了符合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條件和情形,需要中止復議活動,中止條件和情況消失后,復議活動繼續進行; 2 復議終止是復議過程中發生了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情形需要終止復議活動,對原來審理的復議事項不再進行復議; 3 最大的區別就是中止原因消失后,復議活動是否繼續進行

      33 簡述行政行為無效的情形

      1 行政行為具有特別重大的違法行為或者明顯的違法情形;2 行政主體不明確或明顯超越相應行政主體職權的行政行為;3行政主體受協迫作出的行政行為;4 行政行為的實施將導致犯罪;5 沒有可能實施的行政行為

      34 簡述行政程序公正原則的保障制度

      1 回避制度 2 合議制度 3 辯論和聽證制度4 專家咨詢制度

      35 與判決和裁定相比,決定具有哪些特點

      1 就決定所解決的問題而言,旨在解決訴訟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特殊問題;2 就解決的功能而言,旨在保證案件的正常審理和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3 就決定的效力而言,不是對案件的審判行為,不能依上訴程序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只能審核復議

      36 試述司法審查的作用

      1 有利于進一步完善我國的憲政體制2 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3 有利用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4 有利于提高公民的民主,法制意識;

      37 簡述行政行為撤銷的條件及其法律后果

      條件 1 行政行為合法要件缺損;2 行政行為不適當

      后果 1 行為自始失去法律效力,但根據社會公益的需要或行政相對方是否存在過錯的情況,撤銷也可僅使行政行為自撤銷之日起失效; 2 如果因行政主體的過錯引起,而依社會公益的需要又必須行使行政行為撤銷效力追溯到行為作出之日起,由相對方的一切損失由行政主體賠償;3 如果因行政相對方的過錯或雙方共同過錯所引起的,效力通常追溯到行為作出之日

      38 如何確保行政相對人參與原則的實現

      1 行政相對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2 對于某些重大或疑難案件,有權要求聽證;3 行政相對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證據成立的,行政主體應當采納

      39 簡述侵犯人身權行政賠償的范圍

      1 違法拘留或違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2 非法拘禁或其他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3 以毆打等暴力手段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死亡的;4 違法使用武器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死亡的;5 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死亡的其它違法行為

      40 論述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

      指國家對某些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發生的損害不承擔賠償責任的事項

      1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的與行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2 因受害人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3 不可抗力,第三人過錯, 受害人從其他途徑獲得補償

      41 簡述行政程序法的作用

      1 監督的控制行政權;2 保護相對人合法權益;3 提高行政效率; 4 實行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良性互動的平臺

      42 試述行政合法性原則

      1 必須基本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2 必須依據法律行使,不得違法;3 必須有法律依據,符合法律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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