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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自考《電力市場法律法規選讀》習題及答案
1、我國已發布的電力規章有哪些?
答:電力行政規章-------《電網調度管理條例實施辦法》、《供用電監督管理辦法》、《供電營業區劃分及管理辦法》、《供電營業規則》、《進網作業電工管理辦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用電檢查管理辦法》、《居民用產家用電器損壞處理辦法》、《電力工業環境保護管理辦法》、《電力知識產權管理暫行規定》。
2、供用電合同的特點?
答:(1)供應方是特殊主體,即只能是依法取得特定營業資格的供電企業,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供應方。
(2)屬于持續供給合同。
(3)合同一般按照格式條款訂立。
(4)對使用人的責任都有特殊要求。
3、竊電時間無法查明的竊電量如何確定?
答:1)能夠查明產量的,按同屬性單位正常用電的產品單耗和竊電單位的產品產量相乘計算用電量,再加其他輔助 用 電量與抄見電量對比的差值計算確定。
2)在總表上竊電的,若分表正常計量,按分表電量及正常損耗之和與總表抄見電量的差額計算確定。
3)按歷史上正常月份用電量與竊電后抄見電量的差額,并根據實際用電變化計算確定。
4)按照上述方法仍不能確定的,根據原電力部制定的《供電營業規則》第103條第三款:“竊電時間無法查明時,竊電日數至少以180天計算,每日竊電時間:電力用戶按12h計算;照明用戶按6h計算”的規定認定。對于用電時間尚不足180天的,按自開始用電之日起實際日數計算。
5)以負荷監控裝置或者現場電力電量管理裝置定期、定時、連續采取的數據,作為計量實際用電量和用電時間的依據,該裝置確定的電量與電表抄見電量的差額為竊電電量。
4、處理單位竊電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答::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02年7月8日做出的司法解釋:“單位有關人員組織實施盜竊行為,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盜竊罪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5、我國已經頒布的電力法規有哪些?
答:(1)《電力設施保護條例》1987\9\15發布實施,1998\1\7修改后發布實施
(2)《電網調度管理條例》1993\11\1實行
(3)《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1996\9\1實行
(4)《電力監管條例》2005\5\1實施
6、簡述合同變更條件
答:(1)合同法的變更,以原合同關系的存在為前提,變更部履行抗辯;原合同債權所有的利益與瑕疵繼續存在,只是在增強債務人負擔的情況下,非經保證人或物上保證人同意,保證不生效力;物的擔保不及于擴張的債權價值額。
(2)合同的變更原則上向將來發生效力,未變更的權利義務繼續有效,已經履行的債務不因合同的變更而失去法律根據。
(3)合同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至于何種類型的合同變更與損害賠償并存,應視具體情況而定。
7、竊電行為如何處理?
答:《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零一條:禁止竊電行為。竊電行為包括:
在供電企業的供電設施上,擅自接線用電;
繞越供電企業用電計量裝置用電;
偽造或者開啟法定的或者授權的計量鑒定機構加封的用電計量裝置封印用電;
故意損壞供電企業用電計量裝置;
故意使供電企業用電計量裝置不準或者失效;
采用其他方法竊電。
《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零二條:供電企業對查獲的竊電者,應予制止,并可當場中止供電。竊電者應按所竊電量補交電費,并承擔補交電費三倍的違約使用電費。拒絕承擔竊電責任的,供電企業應報請電力管理部門依法處理。竊電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的,供電企業應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8、人身損害一般的賠償范圍?
答:(1)人身損害的賠償范圍:是指還沒有達到受害人殘疾或者死亡的后果的一般人身損害的賠償。
范圍----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2)人身傷殘的賠償范圍:1殘疾賠償金2殘疾補助器具費3被撫養人生活費4康復費5護理費6后續醫療費
(3)人身死亡的賠償范圍:1喪葬費2被撫養人生活費3死亡賠償金4交通費5住宿費6誤工費
9、“收取三倍違約用電費”的法律依據?
《供電營業規則》102條:“供電企業對查獲的竊電者,應予以制止并可是當場中止供電。竊電者應按所竊電量補交電費,并承擔補交電費三倍的違約使用電費。拒絕承擔竊電責任的,供電企業應報請電力管理部門依法處理。竊電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的,供電企業應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0、簡述不安履行抗辯權?
先履行一方能證明后給付義務人經營惡化,或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履行的情況時,可中止履行,并要對方擔保,合理期限內未改善,可解除合同
11、民法調整的對象?
答: 民法的調整對象是指民法所調整的各種社會關系,平等主體之間的社會關系、人身關系。民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包括財產關系、人身關系和兼有財產、人身二重性質的知識產權關系。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以及公民與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12、供用電合同已具備哪些條款?
答: 供電方式、質量、時間、用電容量、地址、性質、計量方式、電價、電費的結算方式、供用電實施的維護責任。
13、電力法律法規體系層次?
四個層次:《電力法》、電力行政法規、電力行政規章、地方性電力法規和政府規章
14、民事法律行為的特殊書面形式
答:(1)公正形式:是指行為人將其書面形式的民事法律行為交國家公證機關認證,使法律行為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得到確認。
(2)鑒定形式:只適合用于合同,是指行為人將其書面的合同提取交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有關對該合同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核后給予證明。
15、《電力法》何時實行的?
答:1996年4月1日
16、《電力法》中調整的縱向關系和橫向關系?
答:縱向監督管理關系,是指國家電力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同電力企業之間的監督管理關系,包括電力建設的監督管理、電網的監督管理、電力供應和使用的監督管理、電價的監督管理以及電力設施保護的監督管理等。《電力法》從政府和企業兩方面來規范這種監督管理體制,也就是從政企合一轉變政企分開。
橫向關系包括電力企業之間因電力設施的建設、生產、使用而發生的關系和電力企業與其他民事主體之間因電力建設、生產、使用而發生的關系。對電力企業內部的管理體制、原則等內容,《電力法》也作出了規定。
17、簡述供用電合同的終止?
答:《合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行之一的,合同權利義務終止:(1)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2)合同解除(3)債務互相抵消(4)債務人依法將標定的物提存(5)債權人免除債務(6)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7)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除消滅原債權、債務關系外,還發生如下效力:1從權利和從義務一并消滅2負責字據的返還3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發生后契約義務。另外,按照《合同法》第九十八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條款的效力。
18、供用電企業采取停電催費的程序?
(1)逾期未交付電費的,供電企業可以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電費的總額度的1%~3%加收違約金,具體比例由供用電雙方在供用電合同中約定:自逾期之日起計算超過30日,經催交仍未交付電費的,供電企業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停止供電。
“經催交仍未交付電費”,是指用戶逾期未交納電費的,供電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可部分或全部中斷電源,停止對欠交電費的用戶供電,使用戶受到一定經濟損失的懲罰。
19、簡述電力法基本內容
(1)關于電力組織的設定及職責(2)關于供電營業區和電網調度問題(3)停電程序問題(4)電力供應與使用
(5)電網調度問題(6)關于電價(7)關于電力監督檢查(8)關于法律責任
20、p120案例 案件說明了什么問題?
答:用電檢察人員發現用戶用竊電行為時,沒有按照規定現場取證,沒用向用戶下達違章、竊電通知書并讓用戶簽字認可;違章、竊電的處理隨意性大,沒有按照《供電營業規則》第102、103條的規定進行處理,沒用告知用戶關于加收電費和追補電費的計算依據。所以,增強程序意識非常重要。在人們民主意識和法制意識不斷增強的今天,大部分竊電用戶已不是什么法盲。有的竊電戶不但千方百計地鉆研利用科技竊電,而且還鉆研電力法規,找法律的漏洞和空子,為自己開脫罪責尋找依據。
21、 “多雷區”的案例 供用電是否承擔法律責任?
22、關于電費違約金的計算?
答:用戶在供電企業規定的期限內未交清電費是,應該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電費違約金從逾期之日起計算至交納日止。每日電費違約金按下列規定計算:
1、居民用戶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一計算;
2、其他用戶
1)當年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二計算;
2)款年度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分之三計算;
電費違約金收取總額按日累加計收,總額不足1元者按1元計算。
23、p180 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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