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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自考《電力市場法律法規選讀》練習題及答案

    2018-09-20 13:43:00   來源:其它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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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01年5月8日,在某市一農場嘉禾莊配電室電氣設備突然短路產生火球,居民照明用電電壓驟然升高,達到400V左右,大部分居民家用電器燒壞或出現故障。事故發生后,供電部門搶修班實地檢查,認為事故是由于用戶配電線路老化,造成中性線斷路,導致部分居民照明電電壓升高。村里居民張某、郭某認為配電室的產權單位農場和供電部門對此次事故負有責任,將兩個單位告上法院,要求賠償損失97453元,并向原告賠禮道歉。

      問:本案應如何審理?并說明依據。

      答: (1)根據《居民用戶家用電器損壞處理辦法》第三條第3款規定:應當由供電部門承擔責任是有前提的,即必須是在供電企業負責運行的線路上,必須是供電企業的責任引起的電力運行事故,本案不具備這種條件。

      (2)根據《供電營業規則》第五十一條的規定,電力事故引起的法律責任的歸屬原則為由產權確定責任。

      (3)發生事故的配電設施產權屬農場,應由農場承擔賠償責任。

      2、某年6月,某供電局管轄的10KV電力線路受原告所種樹木影響,直接影響該線路的安全運行。為確保電力線路安全運行,供電局多次通知原告自行砍伐,原告無理索賠,拒不砍伐。同年6月11日,由于刮風下雨,樹木接觸導線,造成線路短路跳閘。為了保證電力線路的安全運行,供電局依據《電力設施保護條件》的有關規定,不得已強行砍伐了130棵樹木。原告即訴諸縣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經濟損失5900元。經查,10KV電力線路建設在先,原告種樹在后,且未經供電部門同意。

      問:供電局有權強行砍伐嗎?請說明理由。

      答:供電局有權強行砍伐,理由是:

      (1)《電力法》第六十九條對處理“線”、“樹”相鄰關系規定的“在先”原則。

      (2)《電力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

      (3)《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十條規定:“10千伏電力線路的保護區為導線邊線向外側水平延伸5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兩平行面內的區域”;原告后種植的樹木在保護區內,并實際上已危及了電力設施運行的安全,給供電企業造成了損失。

      (4)《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電力企業對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域內新種植或自然生長的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樹木、竹子,應當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補償費、植被恢復等任何費用。

      3、2001年8月3日,某村民李某因副業用電需接電源,經申報供電局,請村電工陳某接電作業。電源側為006號桿,該線桿為12m混凝土桿,導線為高低壓同桿架設,10KV高壓線路在上,帶電部分對地距離為8.83m;低壓線路在下,低壓線橫擔對地距離7.7m。高壓線轉角下層橫擔與低壓橫擔距離為1.13m。施工時,村電工陳某到村用變臺將低壓開關斷開,線路停電,然后與村民李某和前來幫忙的其他3人共同施工。陳某在桿上用尼龍繩拉接線套(鋼)管,其他人在下面往上舉鋼管,因鋼管較長(10m),上端觸及高壓帶電導線,村民李某等4人當場被擊倒在地,李某經搶救無效死亡,其他3人經搶救脫險。死者家屬王某等5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縣供電局、該村村委會、村電工3被告賠償包括精神損失在內各項損失18732.5元。

      問:應當由誰承擔賠償責任?請說明理由。

      答: 應當由供電局承擔賠償責任。理由:

      (1)出事lOkV線路產權屬于供電局所有,且屬高電壓,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釋(法釋[2001]3號)的規定,高電壓上出事故,由產權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2)農電體制改革后,村電工是供電局的雇員,村電工接電行為是其職務行為,村電工在施工中,安全措施不到位,存在重大過錯,其行為造成受害人損失,應由其單位承擔責任。

      (3)村委會既不是高壓電的所有人,又無過錯,在本案中不承擔責任。

      4、請列舉用電檢查的內容。

      答: (1)用戶執行國家有關電力供應與使用的法規、方針、政策、標準、規章制度情況。

      (2)用戶受(送)電裝置工程施工質量檢驗。

      (3)用戶受(送)電裝置中電氣設備運行安全狀況。

      (4)用戶保安電源和非電性質的保安措施。

      (5)用戶反事故措施。

      (6)用戶進網作業電工的資格、進網作業安全狀況及作業安保障措施。

      (7)用戶執行計劃用電、節約用電情況。

      (8)用電計量裝置、電力負荷控制裝置、繼電保護和自動裝置、調度通訊等安全運行狀況。

      (9)供用電合同及有關協議履行的情況。

      (10)受電端電能質量狀況。

      (11)違章用電和竊電行為。

      (12)并網電源、自備電源并網安全狀況。

      5、電力線路設施的保護范圍包括哪些?

      答: (1)架空電力線路:桿塔、基礎、拉線、接地裝置、導線、避雷線、金具、絕緣子、登桿塔的爬梯和腳釘,導線跨越舫道的保護設施,巡(保)線站,巡視檢修專用道路、船舶和橋梁,標志牌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2)電力電纜線路:架空、地下、水底電力電纜和電纜聯結裝置,電纜管道、電纜隧道、電纜溝、電纜橋、電纜井、蓋板、人孔標石、水線標志牌及有關輔助設施。

      (3)電力線路上的變壓器、電容器、電抗器、斷路器、隔離開關、避雷器、互感器、熔斷器、計量儀表裝置、配電室、箱式變電站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4)電力調度設施:電力調度場所、電力調度通信設施、電網調度自動化設施、電網運行控制設施。

      6、2001年第六號臺風“瓦特”襲擊了某省東部沿海地區。7月16日20時許,時速100km的8級狂風橫掃地面,電力設施毀損嚴重。當晚,農民王某自其岳父家返回途中,因觸及斷落的帶電導線死亡。

      王妻田某要求縣供電公司賠償9.6萬元,而供電公司只同意出于人道考慮補償3000元。雙方爭議不下,田某遂將該縣供電公司訴上法庭。

      一審法院以疏于管理,且于王某死亡有因果關系為由,判令供電公司敗訴??h供電公司不服,擬提起上訴。

      問:供電公司可以什么理由提起上訴?

      答:縣供電公司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因高壓電造成他人人身損害,屬“不可抗力”情形的,電力設施產權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提起上訴。

      7、趙某、王某兩人結婚五年,常為生活瑣事爭吵。2001年某日,趙某聽信傳言,信為妻子與他人關系暖昧,遂與妻子發生激烈沖突。王某聲稱要以死證明自己清白,后乘人不備以鐵絲觸碰運行中的變壓器帶電部位而被電擊身亡。

      經查,該變壓器圍墻壁高1.8m,門鎖已于事發前被人撬壞。

      趙某以妻子死亡與縣供電公司對變壓器管理不力為由起訴,要求賠償6.5萬元。

      問:縣供電公司有無過錯?為什么?

      答:縣供電公司無過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受害人以觸電方式自殺、自傷的,電力設施產權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8、2000年4月12日停電,楊家廟村民龍某、郭某、何某、伍某4人相約去附近村的配電臺區搞點電線。到達后,4人翻墻入內。廳局龍、郭2人查看后認為線路無電,遂爬上電桿拆卸電線。在此過程中,龍、郭突然驚叫墜地。經醫院檢查,龍某被電擊致殘。

      經查,當地供電所事前曾書面通知該村,4月12日7時至9時停電檢修。而龍某觸電時間為9時10分。

      龍某認為變壓器距圍墻過近,圍墻高度不夠(1.8m),屬安裝不合格,故供電局有過錯,訴請法院要求賠償。

      問:縣供電公司有沒有責任?為什么?

      答:縣供電公司沒有責任。因《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受害人盜竊電能,盜竊、破壞電力設施或因其他犯罪行為而引起觸電事故的,電力設施產權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9、被告劉某經鎮人民政府批準,在鎮西大街興建住宅,并將工程發包給張某承建。

      2001年11月23日,鎮供電所發現建房的陽臺距10KV高壓線過近,遂向房主及承包人送交《隱患通知書》,但均遭拒收。供電所再將情況匯報鎮政府,仍無果。

      27日傍晚,張某在陽臺干活時,鋼筋不慎觸及高壓線而觸電墜地,造成脊椎損傷導致癱瘓。

      該線路于2001年9月建成,產權屬縣供電公司。經現場勘察,該線距房屋水平距離2.9m,距陽臺水平距離14m。房屋陽臺為房主摘自擴建。

      張某向法院起訴,要求房主劉某、鎮政府、縣供電公司賠償醫療、誤工、住院、住院伙食、營養、住院期間護理、出院后期護理、殘疾人生活補助、被扶養人生活、交通、住宿、精神損害賠償等多項費用共計232841.4元。

      問:(1)三被告各應承擔什么責任?為什么?

      答:三被告的責任分別是:

      1)鎮政府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筑物,應承擔行政不作為之責任。因為《電力法》第六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修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種植物、堆放物品,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強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2)劉某承擔違章建筑的過錯責任。因為未按政府批準規劃建房,陽臺伸向電力設施保護區O.1m,危及電力設施安全,違反《電力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修建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不得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種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物品”之規定。

      3)縣供電公司不承擔責任。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縣供電公司應承擔高壓供電致人傷害的特殊侵權責任。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四項,受害人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從事法律、行政法規所禁止的行為之規定,縣供電公司具備免責事由。

      (2)原告自己有沒有過錯?為什么?怎么處理?

      原告張某自己有過錯。因原告系成年人,理應知道在高壓線下作業的危險性,而其疏忽大意以致事故發生。其行為違反《電力法》第五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需要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進行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作業時,應當經電力管理部門批準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作業”之規定,應當減輕被告人所承擔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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